國立空中大學臺北中心
«兒童及少年福利» 第二次作業 04/06/18
一、 請以表列或系統化方式,將兒童與青少年分開,簡述高風險家庭對他們身心成長發展,所有可能的影響內容?
~摘自(p194/-4~195/5):皆可能導致「身心發展受損」,唯「層面會不一樣」!兹分述如下:
1.不同的「風險因子」影響兒童或青少年行為的層面會不一樣。
2.國內目前採用廣泛性的風險概念,假設家庭若存在風險因子,則這些家庭中的兒童及青少年可能導致身心發展受損。
3.這種隱含性的假設無法具體陳述或呈現高風險家庭中之兒童、少年實質上身心發展所受的影響程度,或是產生哪些行為層面的問題。
4.換言之,目前國內對於高風險家庭中的兒童青少年,由於家庭的不利因素所可能產生的身心發展受阻狀況,至今並未有系統性的探討。
5.因此,基於「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的長期目標是提供兒童青少年健全的身心發展,了解目前高風險家庭中兒童、青少年的身心狀況,就是刻不容緩的議題了。
二、請以表列或系統化方式,簡述常見的家庭暴力迷思為何?發生家暴及兒少保護案件,政府應提供哪些協助?
~常見的家庭暴力迷思有:(p220~222)
常見的家庭暴力迷思 |
實 情 |
因 應 |
1. 父母親或主要照顧者不會是施暴者。 |
→家庭暴力的兒童及少年虐待案件,主要施暴者即為父母親或主要照顧者。 |
1.落實初級預防處遇。 2.強化、落實宣傳兒童及少年保護的觀念與做法。 |
2. 過於嚴格的管教不算暴力,旁人不該過問。 |
→管教與虐待暴力行為界線模糊,社會大眾以合理化或漠視暴力行為的發生,而未能即時發現、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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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會大眾因不了解兒少保護的工作流程而不信任服務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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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庭暴力案件,一個單位即能解決,無需各單位的共同合作。 |
→需不同單位與公私協力部門互相合作。 |
~發生家暴及兒少保護案件時,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政府應提供的協助有:p214~217
(一)發生家暴案件時,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保護被害人為主要理念,強調加害人治療與輔導教育,以及預防暴力發生的教育宣傳,而其最終的工作目標是:終止家暴循環、預防家暴發生,家暴發生時提供協助以降低衝擊。因此家庭暴力防治的網絡有5,分別是:
家庭暴力防治的網絡有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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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政單位:為個案管理的角色,具有通報中心、評估者、危機處 理者、資源整合者等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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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警政單位:具有暴力制止者、受案者、調查者、協助者、資訊告知者及保護令執行者等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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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醫療單位:行使醫療行為,也是家暴的發現者與通報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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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育單位:防治教育與宣傳者,學校老師同時也扮演發現者與通報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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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司法體系:受理核發保護令、提供處所設置家庭暴力事件法院服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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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
家暴防治網包括政府正式服務網絡,以及民間團體與公部門建立夥伴協同關係,共同推動家暴防治。 |
(二)當兒少遭受不當對待或權益受到侵害,發生兒少保護案件,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兒童及少年保護的服務網絡有6:
兒童及少年保護的服務網絡有6 |
1.社政單位:保護網絡之建立及受理通報、個案訪視調查……等。 |
2.警政單位:設置兒童保護官,專責辦理兒少保護案件。 |
3.衛生醫療單位:通報兒少虐待或疏忽個案及相關醫療措施及事項。 |
4.教育單位:通報兒少虐待或疏忽個案及其他相關教育事項。 |
5.司法單位:提供司法諮詢服務、裁定兒少安置及相關法規制定。 |
6.民政單位:配合兒少保護戶政事項。 |
三、請以表列或系統化方式,簡述多元家庭型態的種類與未來發展及展望?p231+179;p254~255
~多元家庭型態的種類有18種:折衷家庭、核心家庭、三代同堂、混合家庭、單親家庭、隔代家庭、繼親家庭、同性戀家庭、寄養家庭、收養家庭、候鳥家庭、兩地家庭、原住民家庭、新移民家庭、單身獨居、雙薪夫妻未生育家庭、沒有婚約的同居家庭、未婚生子的家庭。
~多元家庭的未來發展及展望:有3項重點:發展多元家庭的社會服務方案、多元家庭方案處遇強調兒少權益的維護、多元家庭方案處遇強調家庭的參與
一、發展社會服務方案 |
1除了強調親屬寄養服務的重要外,其他創新的替代性家庭方案也值得學習。 2例如針對寄養一詞所可能產生的污名效應,瑞典於1982年將寄養家庭改為「家庭之家」,使兒童的心理調適及與寄養家庭的關係能更緊密自然。
3瑞典針對寄養家庭與收養家庭的缺失及家庭協助的必要,開辦所謂「接待家庭」或「支持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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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處遇強調兒少權益的維護 |
1被收養及受寄養照顧兒童較缺乏安全感及自信,生活處理的能力及對自我有較負向的評價。當受保護安置的小孩有種族議題時,也傾向有較低的自尊。
2針對多元家庭可能帶給兒少心理困擾的問題,應加強多元家庭兒少的自我概念、自我認知及心理輔導。
3在多元家庭處遇方案中,應加強兒少意見的表達。
4對於寄養中的孩子,應給予清楚及容易的申訴管道,社工員要有品質的陪伴青少年,允許孩子試著自己做決定,這樣長大離開監護後,才越能掌握自己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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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處遇強調家庭的參與 |
1針對兒童保護安置的替代性家庭服務,如台灣原住民兒童的寄養安置,及越趨頻繁的國際間收養案 件,都應注意多元家庭的文化、宗教及種族的議題。
2在多元家庭的處遇過程,強調以家庭團體會議的方式,以夥伴關係的工作模式,經由原生家庭的參與,使方案處遇有更好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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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以表列或系統化方式,簡述家庭解組歷程中,可提供哪些家庭功能重建的服務?p267~268(ps:考試針對«1家事調解»的部分回答即可)
家庭解組歷程中,可提供的家庭功能重建服務有: |
內 涵 |
家 事 調 解 ︵ 家 事 商 談 ︶
家 事 調 解 ︵ 家 事 商 談 ︶
家 事 調 解 ︵ 家 事 商 談 ︶
家 事 調 解 ︵ 家 事 商 談 ︶ |
1.為了能在父母離婚的程序中保障孩子的權益,家事調解制度應運而生,以維護兒童最佳利益。 p265
2.家事調解為的是協助夫妻處理婚姻破裂所帶來的結果,最後不論是分居或離婚,協助他們降低衝突,在孩子監護、照顧及教育等議題上達成共識。 267/-10~-7
3.家事商談與家事調解是訴訟外替代性爭議處理的一種方法,由家事調解委員以客觀中立的第三者角色,協助夫妻在分居或離婚的任何階段去考量適當的選擇,使雙方當事人有較良善的溝通,共同協商出對現在及未來安排的決定。267/-1~268/4
4.家事調解委員沒有權力去強迫做出一個決定,應協助父母親站在孩子立場,考量孩子的需求、感受。如果適當的話,孩子可能會進入調解程序。p268第1段
5.家事調解委員所採取的是雙贏策略,協助夫妻去確認爭議問題、每個人及孩子的需求、財產的情況,鼓勵雙方用腦力激盪的方式,促使當事人想盡各種可能的解決方法,並進一步評估可能性,使當事人有能力自行去設想出彼此都能接受的決定。疏減兒童介於父母爭吵之間的痛苦,及早適應父母分居或離婚後,所帶來的生活變動。p268第2段
6.家事商談與家事調解的主要原則有6: ①自願參加:商談是雙方當事人自願性參加,而非強制性的。 ②自決:商談的決定權在雙方當事人。 ③增權:雙方當事人對決策的制定負有責任。 ④保密原則:未經當事人同意,商談員不得揭露與商談有關的資訊,除非法規賦予揭露的特別義務。 ⑤考量兒童的需求、意願與感受:商談員在協助父母親做決定時,應考量孩子的感受與想法,以孩子的最佳利益做最適當的決定。 ⑥公平與中立:在商談過程中商談員以中立立場來處理,而不偏袒任何一方。 P268/-10~2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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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解服務»的現況及其發展:p269~271 1.2001年以前家事調解形同虛設制度 不少法官對調解制度之功能持懷疑或甚至主張廢除,因實務上,調解法官多僅要求書記官於筆錄上載明「本件調解不成立」,即視為已行調解程序,使法院調解僅流於形式,虛應法定程序,並未發揮紛爭處理之功能。 2.兒童福利聯盟在家事調解制度的倡導 ①我國在推動家事調解的歷程,兒童福利聯盟一如香港的公教婚姻輔導會對於香港家事調解發展的影響,對於我國家事調解服務的推動具有重要的開路先鋒的角色。 ②兒童福利聯盟自1996年接觸家事調解制度、2003年開始正式提供家事調解服務(兒童福利聯盟以「家事商談服務」,故「家事商談」及為「家事調解」),從一開始到現在,兒童福利聯盟一本社會倡導的職責積極推廣家事調解服務,不斷召開相關的研討會、座談會,也透過報紙、廣播、電視的媒體宣傳,期待引起社會大眾對該議題的重視,同時,也著眼制度的推廣,專業人員的培訓,舉辦工作坊、研討會及訓練。 3.司法院推動地方法院專業家事調解 ①自2001年起,各地方法院陸續與法院外的某些專業機構或民間團體合作,如臺北地方法院與台灣師範大學心輔系建教合作,提供當事人心理諮詢服務。 ②2004年4、5月,新竹地方法院委託兒童福利聯盟的社工員協助家事事件之處理。 ③2004年起,士林地方法院開始遴聘具有社會工作、諮商及衝突處理專長之調解委員,以協助家事法庭家事調解事件之處理。 ④2005年,司法院少年家事廳訂定「地方法院實施家事事件調解試行要點」,擇以臺北、板橋、士林、新竹、臺中、屏東地方法院自2005年4月1日起開始,為試行法院。 ⑤2006年4月,再增加苗栗、雲林、臺南、高雄、基隆地方法院為試辦法院。 ⑥2007年4月,再增加桃園、南投、彰化、嘉義、臺東、花蓮、宜蘭地方法院為試辦法院。除離島外,18所地院全面試行,加強推動家事專業調解,力求避免訟累,協助當事人迅速化解紛爭。(目前)各法院延請之專業團體以社會工作及心理諮商背景團隊為主,主要有財團法人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現代婦女教育基金會、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侯元芳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臺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臺南市婦女兒童安全保護協會、中華民國社區諮商學會、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衛理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溝通分析協會。 ⑦司法院少年家事廳2008年3月27日訂定「地方法院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正式公布各地方法院家事調解自2008年4月1日實施。 ⑧我國「家事事件法」歷經12年修法,終於在2012年1月公布、2012年6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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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案件法院得向機關徵詢及請其進行訪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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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案件調查,依民法及家事事件法規定,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或請其進行訪視。 P265/1~3 |
*幫助子女適應父母的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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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子女適應父母離婚的重要因素有6: 1.向子女傳遞離婚訊息的方式 2.同住父或母的經濟、情緒穩定性 3.離婚父母的關係質素及衝突氣氛 4.離婚父母的親子關係及合作能力 5.離婚家庭子女能享有原先家庭、鄰舍、朋輩之友善關係 p266/-9~ |
*4提供兒童長期而穩定的依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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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兒童發展的角度觀之,提供長期而穩定的依附關係是兒童最佳利益的重心所在。 p267/6~7 |
*提供當事人心理諮詢服務 |
自2001年起,各地方法院陸續與法院外的一些專業機構或民間團體合作,如台北地方法院彭南元法官即與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鄔佩麗教授合作,採建教合作的方式,提供當事人心理諮詢服務。 p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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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家庭的社會福利服務 |
1.運用個案管理方式,以家庭為服務單位,針對單親家庭內成員的個別需求及共同需求,適時提供適當的資源。
2.單親家庭的支持性服務:提供親職教育、親子活動、成長講座及課業輔導。
3.部分縣市政府社會局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立「單親家庭服務中心」,服務的內容包括:單親家庭社會工作諮詢服務、單親家庭社會工作輔導服務、協助面對單親生活中的經濟、親子、法律、心理、生活規劃等等問題,有個別諮詢、親子活動、成人團體及兒童團體等,協助單親家庭成員的角色適應與困境突破,並增強家庭內在及外在的動力與資源。
4.目前各縣主針對單親家庭的扶助主要分為:經濟生活支助、子女照顧、就業服務、醫療補助、居家生活支助、生活適應輔導及諮詢服務等七大範圍。 p275~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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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親家庭的社會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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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繼親家庭的社會福利服務,仍多數以提供單親家庭服務的機構或方案併隨為之。
2.繼親家庭的社會福利服務,主要的服務內容有:協助繼親家庭生活適應、孩子教養相關問題,提供所需資訊與相關福利服務事項之家庭支持性服務。
3.舉辦親職教育、兒童青少年休閒育樂服務活動、親子教育研習課程等活動,以促進親子間的良好關係,培育健康的身心人格,預防及輔導兒童青少年的行為及生涯規劃。 p278~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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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請以表列或系統化方式,簡述托育服務的定義、角色、功能與服務內容,及其服務種類、主責機關與服務照顧方式等之主要內涵為何?
托 育 服 務 |
主 要 內 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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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服務的定義 P289/-9~ |
簡言之:以0~12歲之兒童為服務對象,以家庭為中心所提供的全面性兒童福利服務: ~兒童托育服務是在家庭之外,以兒童(0~12歲)為服務對象,以家庭為中心所提供的組織化、補充性,而全面的兒童福利服務。一方面能增進家庭親職功能,另一方面則補充家庭的照顧功能,提供兒童及家庭系統性的完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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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服務的角色 P289/-6~-5 |
家庭功能的補充性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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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服務的功能P289+297
托育服務的功能P289+297 |
*Kadushin和Martin(1988)認為托育服務具有3項兒童福利服務的功能:「支持性功能」、「補充性功能」與「替代性功能」,(1997)馮燕教授則補充為「支持性」、「補充性」、「預防性」、「治療性」、「教保性」、「親職教育」等6項功能,兹分述如下:
①支持性功能:指托育服務中,鼓勵、支持父母參與工作,並提供親職教育的機會,直接或間接滿足兒童發展階段的需求。並以家庭的弱勢情形,提供優先托育服務。
②補充性功能:意指當家庭缺乏照顧力時,托育服務可作為補充功能,甚或做到資源轉介,補充家庭之不足。 馮燕教授指出,學齡前托育服務,主要是因應社會上弱勢家庭兒童需求的福利服務,補充家庭照顧功能的缺乏。父母親因故缺乏照顧子女的時間或能力時,托育服務可作為協助照顧或資源轉介的場所,以補充家長教養子女發展的功能。
③替代性功能:意指當家庭功能失調,致使兒童的照顧需求完全無法滿足時,托育服務可加入處遇計畫給家庭或相關單位使用,成為替代性處遇中的一環。 ④預防性功能:在三級預防的層面上,高品質的托育服務能將資源整合成網絡系統,提供教養幼兒的資源,或協助處理家庭壓力,強化親子關係,提升父母親職能力,避免家庭惡化,導致家庭崩潰,也間接節省社會成本。
⑤治療性功能:若子女因本身因素或家庭功能失調,致使產生特殊照顧需求,或照顧不足時,托育服務可提供處遇計畫,例如早療服務。
⑥教保性功能:指教育及保育功能。目前正在進行的幼托整合方案,即為結合教育及保育兩項功能。
⑦親職教育功能:家長可透過接觸幼托園所的各類活動(包含社區親子活動、親子戶外活動、親職講座以及各類型的家長活動),增進與子女的親子互動機會,並學習幼兒教養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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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服務的服務內容 P289 |
托兒所、幼稚園、家庭托育、課後輔導、全日托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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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服務的服務種類
托育服務的服務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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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郭靜晃(1999)彙整學者意見,將托育服務依「照顧方式」與「主管單位」兩大項目來分類: 1.照顧方式:親戚、家庭、機構式照顧。 2.主管單位:社政單位(托兒所)、教育單位(幼稚園)、勞工局(企業托兒)。
(二)依托育時間的安排分為: 1.全日托:收托24小時 2.日間托育:收托7~12小時 3.半日托:收托3~6小時 4.臨時托育:正常托育時間之外,依家長需要。
(三)目前托育服務的主要分類方式有2:
1.家庭式托育服務: ①以保母作為服務提供者,分為「證照保母」(取得保母技術士合格證照)及「認證保母」(通過保母核心課程認證)。 ②以服務場所分為「在宅保母」(保母自宅)及「到宅保母」(到孩子家中服務)。 ③收托年齡依規定為6歲以下。 ④收托人數限制,3歲以下2位或6歲以下4位(包括保母自己的孩子)。
2.機構式托育服務: ①托嬰中心:收托滿月至未滿2歲。 ②幼兒園:包括幼稚園及托兒所,收托滿2歲至上國小的兒童,並有公立、私立及公設民營3種類型。 ③兒童托育中心:收托學齡兒童課後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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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服務的主責機關 |
0歲 2歲 入學前 12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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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服務的照顧方式 |
居家式照顧服務 |
①2歲以下最多4名,每位教保員最多照顧2名;
②2歲~國小最多5名,一位教保員最多照顧3名。以上包含自己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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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中心 |
①得置行政人員,滿5名幼兒應置1名主任與保母;
②未滿20人應設置特約護理員;
③滿20名幼兒則需增置特約醫師及專任護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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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 |
①收托20名以下應設2~3名教保員;
②2~3歲幼兒超過位時,每10名應增設1位教保員。
③3歲~入小學前,每增加15人應增置1位教保員,且應至少有一名幼兒園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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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後照顧中心 |
①應具備主任與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收托30人以下,應設置2位服務人員。 ②每增收20人,應增置1名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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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請以表列或系統化方式,簡述學校與社區的關係,及社區機構安置的類型與處遇階段暨內容暨少年獨立生活方案內容與重要性等之主要內涵為何?
*學校與社區的關係:
(一)學校與社區的關係: |
1.學校、社區同屬少年所處生態環境中,身邊不同的「微視系統」互動的作用。
2.少年在家庭生活、學校活動,家庭和學校皆存在於社區中。
3.家庭、學校與社區是少年生活最密切的社會組織,也影響著少年的經驗與行為。
4.學校是社區的一種組織,是社區內最主要的文教機構,也是少年社會化過程中重要的場域,影響少年的生活及社會適應。
5.學校與社區的關係非常密切。鄭熙彥將學校與社區的依存關係,分為3方面: ①社區為學校教育的基礎 ②學校對社區應有貢獻 ③學校與社區相互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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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與社區的關係模式: |
1.資源合作模式: ①社區的空間設施、學校的軟體資源與設施共享; ②社區資源協助學校處理少年問題、提供教學資源、改善教學品質; ③學校資源提供社區人士繼續教育,幫助社區教育發展,改進社區生活,激發社區的參與意識。 |
2.提供服務模式:學校的人力資源配合各機關團體的服務計畫,增加少年、學校與社區居民的交流和認同,培養少年以服務的心態回饋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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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同工作模式:學校與社區在平等與尊重的原則下,共同配合為少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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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機構安置服務體系類型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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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保護機構 |
兒少性剝削防治機構 |
兒少犯罪防治機構 |
主要法源 |
①«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②«家庭暴力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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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 |
①«少年事件處理法» ②«更生保護法» |
安置對象 |
1.失依。 2.家庭遭變故、家庭無力照顧。 3.受虐待。 4.目睹家庭暴力。 5.受惡意遺棄。 6.受押賣。 7.被強迫引誘從事不當行業。 8.從事賣淫或營業性猥褻行為。 9.不服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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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 2.從事性交易但有罹患愛滋病、懷孕、外國籍、來自大陸地區、智障等情事者另行安置。 |
1.不付審理之轉介處分。 2.接受保護管束之保護處分。 3.裁定交付安置輔導。 4.逃家、輟學等偏差行為。 5.藥物濫用。 |
安置類型 |
1.緊急及短期收容庇護中心。 2.中、長期安置及教養機構。 |
1.關懷中心。 2.緊急收容中心。 3.短期收容中心。 4.中途學校。 5.中、長期安置及教養機構。 |
1.團體之家。 2.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 3.更生保護收容機構。 4.少年輔導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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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時間 |
1.緊急及短期收容庇護中心—72小時內提報告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 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 2.中、長期安置及教養機構—3個月~2年,或延至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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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緊急收容中心—72小時內提報告聲請法院裁定 2.短期收容中心—2週~1個月內提出觀察輔導報告 3.中途學校、中、長期安置及教養機構—1~2年,或延至20歲 |
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2個月~2年,或至21歲 |
服務內容 |
1.生活起居照顧 2.醫療照顧 3.危機調適 4.心理復健 5.就學輔導 6.就業輔導 7.安全保護 8.休閒服務 9.追蹤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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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緊急庇護 2.生活起居照顧 3.法律諮詢 4.家庭諮商及親職教育 5.家庭支持服務轉介 6.醫療照顧 7.危機調適 8.心理復健 9.就學輔導 10.就業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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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起居照顧 2法律諮詢 3.行為矯治輔導 4.就業輔導 5.就學輔導 6.生涯規劃輔導 7.心理輔導 8.休閒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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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機構安置服務處遇階段暨社工專業處遇內容:
(一)安置前的準備
(一)安置前的準備 |
1.安置前的準備十分重要。安置機構的人員必須為兒少、家長與機構搭建橋樑,協助大家度過初期的調適。
2.少年法院交付安置之兒少,安置機構先與少年法院訂定契約,內容包括委託期間、費用基準及個案管理等事項,並通知個案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3.轉介機關應提供兒少及其家庭的詳細背景資料予以安置機構參考,機構安排兒少及其父母參觀安置機構,解答對機構的疑問;除非法院裁定安置,機構應請家長簽署同意書及相關探視、費用、服務方案的約定。
4.社工員也需協助家長、兒少適應,協助父母處理挫折感與罪惡感,消除兒少案主的恐懼,教導其如何處理分離的焦慮情緒,並告知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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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置期間的照顧
(二)安置期間的照顧
(二)安置期間的照顧 |
1.剛開始安置階段:機構處遇任務為解決身心的危機問題、改善行為問題、幫助個案適應安置機構生活以及邁入正常的就學就業管道。
2.案主心理與生活狀況都趨穩定後,機構整合社工員、心理師、精神科醫師及保育人員為工作團隊模式,依案主個別處遇原則及家庭需求,擬定、執行與評估個案服務計畫,以案主最佳利益來考量,定期召開個案研討會,與原生家庭之間建立良好的聯繫機制,妥善安排探視情境、時機、次數、時間長短,以及詳盡規劃假日從事何種活動,以維繫案主與原生家庭之間的情感;並辦理各項親職教育、親子活動,並為案主返回原生家庭做準備。
3.如是少年法院交付安置之案主,安置機構應與少年法院指定之案主保護官共同擬訂個案輔導計畫,並按月將安置輔導紀錄函報少年法院及個案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輔導結束後10日內,將結束日期連同執行情形相關資料,通知原發交執行之少年法院及個案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4.林勝義(2002)提出機構服務內容要項,包括提供生活照顧服務、醫療保健服務、心理及行為輔導、課業輔導、家庭輔導、追蹤輔導及其他必要服務。
5.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18條界定安置機構,應以滿足安置對象發展需求及增強其家庭功能為原則,提供下列服務:1>生活照顧;2>心理及行為輔導;3>就學及課業輔導;4>衛生保健;5>衛教指導及兩性教育;6>休閒活動輔導;7>就業輔導;8>親職教育及返家準備;9>獨立生活技巧養成及分離準備;10>追蹤輔導;11>其他必要之服務。
6.少年是成人階段的模塑期,機構應強化少年案主的參與及意見表達,提供少年機會做出獨立且合適的決定,幫助少年案主在嘗試與錯誤中學習,建構其作決定所需要的經驗,並給予持續的正向回饋。
7.除因原生家庭環境改善而回歸原生家庭外,機構應鼓勵少年案主於暑假期間至相關的學習場所實習打工,將來能夠學以致用而能自立生活。
8.如少年案主需要獨立生活,則協助前往職訓中心接受職業訓練後安排就業。
9.少年案主獨立生活後,應進行一段時間的追蹤輔導,以確保其順利復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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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置結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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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安置機構期間,機構應盡早規畫離院計畫,做為服務計畫的一環;定期評估其環境及家庭之間狀況,隨時為返家及社區生活做準備,避免在機構中時間過長;如果環境改善,必須結束機構的安置。
2.對於已成年、無家可歸的少年應協助其獨立自主,輔導參加職業訓練、進行就業的輔導、獨立生活預備與離園生活的規劃,並予以追蹤輔導。
3.因此,離院計畫包括:離院日期、安排、機構的責任、離院的活動及危機事件預防等;協助返家的案主、家庭處理情緒及適應,並讓所有當事人清楚其責任。 |
*少年獨立生活方案內容與重要性等之主要內涵:
~對於無家可歸、不適合返家或已成年的案主,應規劃獨立生活訓練的方案,協助案主培養獨立生活能力,美國兒童福利聯盟「獨立生活服務」的標準,包括:1.自給自足的生活技能、2.尋求支持網絡及社會資源的能力、3.維護並爭取自己權力的能力。
*機構也可:
1.為其成立一個過渡時期的住宿處所,採小型安置的模式(即「中途之家」的概念),照顧者可賦予案主較多的自主權及自治權,協助培養其自我負責的能力;
2.就學方面可輔導案主做自我性向及潛能的瞭解及諮商,幫助案主獲致適當的教育資源;
3.就業方面應協助案主發展正確的工作習慣及社會技能,並與雇主建立合作管道,協助案主在職場做良好的溝通,培養其未來獨立生活的能力,以縮短機構安置與到社區生活的差距。
4.案主復歸社區後,機構應提供後續追蹤輔導,協助離院的案主縮短由機構到社區的變化,提供支持與資訊,持續增進個人權能(即empowerment,指「增權理論」,也稱「增能理論」、「賦權理論」。此處作者稱之為「權能理論」)以順利轉銜。
七、請以表列或系統化方式,簡述非營利組織定義、基本社會角色功能與相關理論暨專業倫理。
非營利組織
非營利組織 |
字面定義 |
非營利組織簡稱NPO,係指「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既稱為「組織」,必然有一個合法的組成結構和過程,以確保其服務公眾利益的宗旨,和執行作為會受到監督,並與其因非營利地位而得以享有的優稅待遇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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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文獻常引用Wolf所歸納的,可作為非營利組織定義的5項特質: |
1.有服務大眾的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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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結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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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一個不致任何個人利己營私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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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身具有合法免稅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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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有可提供捐助人減(免)稅的合法地位 |
*非營利組織的4種角色功能:
非營利組織的4種角色功能 |
1>開拓與創新 的 角色功能 |
~因為具有組織彈性、功能自發性、民主代表性、非營利組織對社會大眾需求較為敏銳,常能挾多樣化之人才,發展出應時之策略,並規劃執行,從實際行動中驗證理想,嘗試出合宜的工作方針與方法,引領社會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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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改革與倡導 的 社會功能 |
~非營利組織往往從社會各層面、角落的參與和實踐中,洞察社會脈動之核心,並運用服務經驗展開輿論和遊說,具體促成社會態度之改變,引發政策與法規的制定或修正,擔負整個社會體系與政府組織的監督與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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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價值維護 的 角色功能 |
~非營利組織透過實際運作系統,激勵民眾對社會事務的關懷、參與,亦提供社會菁英和領袖的培育場所,觸發一般民眾之人格提昇與生活範疇,種種作為,均有助民主社會理念及各種正面價值觀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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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服務提供 的角色 |
~當政府礙於資源與優先順序規劃的限制,而無法充分實踐其保衛福利功能時,非營利組織多種類、多樣化的傳輸,恰能彌補這種差距,也提供人民更廣泛的選擇機會,發揮人權尊重之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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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的相關理論:
非營利組織的相關理論
非營利組織的相關理論 |
(一)公共財理論 |
1.主張非營利組織的興起,是因為消費者沒有能力去辨識或評估服務品質的好壞,而消費者信賴非營利組織,主因在於他們「不分配盈餘的特性」,這樣可以降低管理者為了增加組織利潤,而犧牲服務品質的可能性。
2.這種獨特的經濟性質,使得非營利組織在福利財貨的提供上,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大多依靠自願性的捐贈,來維持正常的運作,而這些自願性的資源均屬於經濟財,性質包含服務與財貨。
3.非營利組織的興起,滿足消費者對於公共財的多樣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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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場失靈理論 |
1.自由的經濟體制,價格是由供需雙方共同決定的,市場機能的充分發揮,才可達到最高的經濟效益。
2.但由於自然獨佔、外部性、公共財、景氣循環、殊價財及資訊不對稱等問題,導致市場失靈。 3.市場失靈是當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發生「資訊不對稱」的情況時,消費者沒有充分的訊息與專業知識,來幫助判斷服務的數量和品質,因此在議價過程中無法處於一種公平合理的地位,而非營利組織本身有「不分配盈餘」的限制,所以比較不會為了追求最大利潤而降低服務品質,而是給予消費者另一種額外的保護,補充市場法則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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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態學觀點 |
1.從生態學觀點來看,營利部門、非營利部門和公部門之間是處在既競爭又合作的關係,他們的每一項決策都會參考相關的環境因素,以便做出對組織本身有利的決策。
2.故運用生態學觀點,可以進一步瞭解三個部門之間的互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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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專業倫理的基本理念:
1.人權保障與人道主義基礎
2.博愛與慈善主義的實踐
3.利他主義動機的捐獻
4.崇尚志願服務與助人精神
5.彌補民主過程中的限制
6.強調倫理原則與法治的遵循
7.鼓勵多元、參與、互動與整合
8.珍惜並尊重組織的社會公信力
八、請以表列或系統化方式,簡述兒童少年福利服務網絡定義與成功的策略等之主要內涵為何?
*兒童少年福利服務網絡的定義:指不同福利機構和不同的福利服務項目之間,有不同形式的連結,若以「連續性服務」來闡述,則可依服務對象所接受服務的場域分為居家式、社區式和機構式三種服務模式,故連續性服務的概念,乃是指含不同服務模式和服務內涵之間具有共通性和互為選擇性,而非互斥或排他地為案主提供服務。
*兒童少年福利服務網絡成功的策略:
兒童少年福利服務網絡成功的策略(即建構網絡的步驟)
兒童少年福利服務網絡成功的策略(即建構網絡的步驟) |
(一)資源調查 |
~藉此充分瞭解及掌握社區中既有的服務輸送體系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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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釐清各類資源及設施的功能定位 |
~使服務的提供可達到可近性、多元化以及彈性化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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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聯繫會報 |
~聯繫會報的成員包括:服務的提供者、社區相關協會及福利機構、學校、政府單位,以及消費者(如家長代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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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源流通與共享 |
~以具體協助所有成員提昇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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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開發新資源 |
~網絡資源應隨時立基於社區現況,做必要的調整。而新資源的開發方式,包括利用社區現有的資源,增加其功能,過透過相關政策措施的訂定,刺激新資源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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