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語音重點 2015摘錄
第 01 講 - 如何學好兒童少年福利這門課
講次摘要
主講人先自我介紹後,並請另兩位合著作者亦作自我介紹,以三人座談的方式帶出引導學生進入修習這門課的方式,並建立一些基本概念,鼓勵學生要多看書,除了收聽廣播外,並盡量跟別人請教和討論兒少福利相關的議題,甚或新聞事件或政策措施。課堂上教科書配合著收聽廣播的方式,另外在每一章節結束後,可以利用拜訪或是討論的方式,將對於同學在兒少福利上可以有更深層的暸解。尤其是在活動參與方面,課堂上的每位老師都提出一些例子來引導學生。重點是在讓第一次收聽廣播的學生,暸解作者們用生態觀點的架構來設計課本共四篇十四章內容的思維,與將用案例和討論方式來錄製後面34講的設計。
每位老師都從不同的角度,來說明自己為何覺得兒少福利是門重要課程,並帶出建議的學習方式,包括:
(1)閱讀課本,閱聽廣播。
(2)找機會與篇章主題相關人士討論課程內容
(3)平時注意與兒少福利有關議題之媒體報導,關心有關單位之倡導行動。
(4)有機會應盡量參加兒少福利相關研討會。
(5)在學習各個主題(篇章)時,去拜訪一個相關的機構、團體、組織,以印證課本上敘述的內容。
(6)如果是目前已在與兒童少年有關的單位工作者,則可在職場中,就感興趣或相館的主題內容,與同事組成讀書會深入探究;多找相關資訊閱讀討論。
(7)如有閒暇時間,可以投入志工活動,實際參與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的工作,親身加入維護兒少福利行列,從做中學。
馮燕老師提供
第 02 講 - 古今中外都有兒童與少年福利的概念
講次摘要
本講次從兒童及少年福利的基本定義及內涵出發,再探討福利服務的範疇、從事兒少福利工作的基本原則所在,以及中西方文化中對兒童概念及兒童福利思維的差異,以了解在我國社會、政治、經濟的情勢下,對兒少福利發展的影響及其發展趨勢。
西方世界福利服務體系核心價值的基礎,乃是宗教的教義,然而,中國以其特有的儒家體系論述,跨越了宗教的成分,直接對於人世與社會進行關懷。周易中即有「蒙以養正」的育幼思想,孔子更於禮運大同篇中闡釋「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希望透過將道德深化人心,引導鄉民彼此互助的道德理想,將所有的國民均包含在整個福利體系之中,企圖建立一種以人際生活為基本的理想福利世界。
在傳統中國的農業經濟體系之下,社會對於兒童的期望,是實現家族利益或家族理想寄託的角色,或者更為功利地說,在大多數中國人的觀念裏,兒童是一個家族用以實現自己願望的工具。中國人將全家族向上流動的期待,強加諸子女身上的普遍傳統,說得好聽即是「望子成龍,望女成鳳」,可惜卻往往違背了「因材施教」的基本教育主張,使得正式的教育體系往往配合官定的考試科目,而限制了兒童及少年朝向符合本身性向發展的可能;亦從而導致不在社會認同範圍下的兒童少年,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尊重與輔助。
國民政府播遷來台,頒佈兒童福利法,使得兒童及少年福利工作者自此於法有據,民國七十年代期間,民間社會力蓬勃發展,倡導行動劇增,發揮了促進社會福利權益意識抬頭的影響,進而導致兒童福利更加蓬勃發展。到了九十二年,政府及民間皆認為有需求,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案合併,更是完整地建立了我國兒童少年權益的保障體系。
社會福利的宗旨,希望透過政策、法令、實務提供兒少福利與資源,並落實到兒童及少年身上,使其權益與福祉受到保障,健全身心成長發展。因此,兒童與少年福利的建制化與系統化的完善,實為一項勢在必行的趨勢。
王美恩老師提供
第 03 講 - 我們如何為兒童少年造福
講次摘要
兒少福利是以保障兒少人權,滿足兒少成長需求為宗旨,其範疇跨越眾多不同的專業及行政領域,因此必須要以協調整合的原則,來連絡各種相關資源及單位。無論是保護性服務或倡導性服務,都需要在幾個不同面向,秉持整合與協調的工作原則。
1. 立法院和政府各個單位,如:醫療衛生、教育、社政、戶政、警政、勞工行政、乃至主計人事等的協調與橫向聯繫。不要「各自為政」,而無整合性。
2.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分工與配合,特別是中央政府應該將政策理念作長遠規劃。
3. 政府單位與民間團體的相互支援與監督。
4. 不同專業人員之間的良性互動與共識,互相交流不同角度的理解,增加案主受益。
專業人員與非專業人員(志工)間的的分工合作,納入更多有心人士協助台灣兒少的福利行列。
推出兒童各項服務時,我們秉持著「兒童最佳利益」、「視家庭為一個整體的服務系統」、「預防重於治療」等精神去設計服務內容。就收養服務而言,早期台灣社會視收養為成人的需求,甚至有私下買賣孩子的交易行為出現,因此沒有保障出養孩子的利益。而「為愛收養」是替孩子找一個家,而不是收養家庭找一個孩子,提供收養父母親職教育,也有審核的流程,期待在這樣的流程中,替孩子尋覓到可以提供正確的愛的家庭。這就是兒童最佳利益的具體落實作法。
而針對高風險家庭的處遇,乃是奠基在「預防重於治療」的理念。所謂高風險家庭就是一個家庭具有某些壓力因素,以致瀕臨兒童虐待或是其他的家庭暴力行為的發生,社會工作專業提早介入,使得家庭危機降低,從效益與成本的角度而言,是比較有節省社會成本的做法。並在專業介入時,是以一個家庭為整體系統,去設計處遇方向,使家庭功能正常運作,讓孩子能夠在那系統中健康地成長。
兒童少年福利服務已是社會工作專業中,一項非常重要的領域,積多年的實務經驗與學理研究,已整理出數種有效的社會工作方法,在此簡介其中最常應用的三種。
(一)任務中心模式
(二)家庭中心模式
(三)學校中心處遇
王美恩老師提供
第 04 講 - 為什麼要做好兒童少年福利
講次摘要
兒童與少年能否健康快樂地發展與成長,關係著人口品質與公民素質,更牽動整個社會未來的發展,因此兒少福利政策及措施的判定是否確切、周延?出發點是否恰當?政策目標的訂定和推動方向是否正確?等問題的考量,都需要有個清楚的理念基礎指引,長遠而言,將是一個國家及社會興盛的關鍵所在。
本講次將說明「福祉」,以及家庭所提供的親密關係對孩子的影響。
所謂的「福祉」指的是一個人在身心上均感到快樂、健康及滿足,同時有能力去扮演其社會角色及發揮其社會功能。因此,如何達成兒童的福祉需求,使其能順利地成長與發展便是從事兒童福利專業的工作者所想要完成的目標。
現今社會裡,在政策制定過程中,兒童少年的意見通常很少被傾聽及納入考慮,加上未成年人在成長過程中若無家長的用心呵護,實易受到傷害,故需透過公共立法來保障其需求及權益,兒童權利公約便在這樣的思維下應運而生: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 1999年,會員國正式簽署「兒童權利公約」,聯合國會員中,已有191國政府認可,只有美國和索馬利亞二國未參與,索馬利亞是因為還未有一個有組織的政府,所以未能加入。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因非在聯合國會員,故未受邀加入,但有二十幾個民間團體籌組「台灣加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推動聯盟」,積極朝加入聯署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目標努力。
兒童權利公約共有五十四條,公約內容以四大基本原則維護兒童的權利:
1. 兒童有免受歧視權利,我們需平等地對待所有的兒童
2. 在做所有的決策時,以兒童的最大福祉為依歸
3. 兒童擁有生存及發展權利,並有權接觸其所需的資源
4. 兒童有參與的權利
家庭是兒少最先接觸到的環境及學習場所,由於家庭在兒少情感依附、養育、教育及社會化等多種需求的滿足上,扮演基本而不可或缺的角色,在「覆巢之下無完卵」的實況之下,使得家庭完整性及永續性(permanency)的維持受到極高的重視。
在親密性的需求方面,指兒少需要一個穩定的生長環境,更重要的,是家庭中的照顧者能和兒少發展出緊密的依附關係,使得兒少可從中獲得安全感。在一致性的需求方面,指兒少在生理、心理及社會三方面都能獲得一定水準及持續的照顧及關懷,以達成其人格的建立。在生理方面,隨著年齡增長,可獲得適當的照顧,以順利地成長與發展;在心理方面,則要給予兒少適度的關懷、安全感、使其從中建立起自尊,和他人之間的良好關係;在社會性方面,則是透過家庭這個最基本的社會化機構,來進行漸進的社會化過程。
王美恩老師提供
第 05 講 - 兒童少年福利工作者一定要懂的理論
講次摘要
在討論兒少福利理念時,先要清楚福利理論背後的意識形態。福利意識型態係指由個別信念及價值觀所組成的一套思想及信仰系統,可能會影響政府的政策取向,直接控制政策施行的路線;亦可能在社會中營造一股氛圍,以間接的方式左右政府對社會政策的制度與推行。由此觀之,政府或社會對兒少福利秉持的意識型態,都會影響兒少福利的政策及實務。
在兒少福利領域中,便曾提出兩種兒少福利干預的意識型態:從滿足兒童需求出發的「拯救者」,和基於倡導兒童人權的「解放者」。拯救者的干預觀點即著重在強調兒童需求的滿足。此派論者以兒童不同於成人為前提,認為兒童是依賴的、無能的,需要成人的保護,並主張父母應提供兒童成長所需,自然成為兒童的保護者,亦可為其代作決定。
解放者的干預觀點,則是著重在兒童權的倡導,認為應將兒童與成人平等看待,所以和成人一樣可以自我管理,參與關於他們福祉的決定,使他們的聲音被聽見、被回應。故主張應解放兒童的束縛、充權兒童、使兒童為自己發聲,兒童有權力選擇並採取獨立於父母的行動,而成人需提供兒童發展空間,解放其潛能。
兩個重要的兒少福利理論:「角色理論」以及「生態系統理論」。
角色理論的中心概念是角色,角色一詞源自於戲劇,原指規定演員行為的腳本,社會心理學家看到此概念有助於理解人的社會行為和態度,便引入社會心理學中。他們認為,人在社會關係中的地位規範了人的社會行為,類似於腳本規定了演員的行為;地位係指人處於一個團體或社會結構中所界定的位置,而角色則是對此一位置的佔據者,被社會要求和允許表現的行為及態度。
生態觀就像一個大大小小的同心圓組合成的。由核心向外層層遞進,以個人為核心,最近的是「微視系統」,兒童及少年階段,最常接觸到的即為家庭與學校微視系統,兒少透過學校,學習到基本品德素養、個人智識的培養、同儕關係的競合、師生關係的陶冶,這是在家庭以外的場域所形塑而成的。
理論是可以幫助實務工作者在設計專業處遇的方向,也可以協助實務工作者分析個案問題的成因,實務工作者是需要花功夫多了解兒少身心發展的各項理論,有助於處遇品質。
王美恩老師提供
第 06 講 - 為孩子發聲-立法目的與修法歷程
講次摘要
美國的立法有兒童保護第一波及第二波運動的影響,我國兒童福利法的制定背景,則緣起於內政部民國49年草擬,因時機尚未成熟,故遲至民國55年才將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核,歷經終於在民國62年完成立法。在多年草案後完成立法之理由,依民主進步黨政策白皮書所載:「兒童福利法的通過,明顯地在回應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從民國52年到61年間的支助,隨著我國退出聯合國,聯合國兒童基金會也撤離台灣,而隔年兒童福利法也迅即通過,故我國兒童福利法的訂定,可謂已蘊釀已久,但最後快迅的通快,政治的意涵似乎影響更大。
82年的修法距離兒童福利法一開始62年的制訂,長達二十年之久,將原有的五章三十條,修改為六章五十四條,而其主要修法理由:第一個是實務的發現,因為家扶中心自民國76年開始的兒童保護實務工作,發現台灣兒童受虐的嚴重。家扶中心針對直接提供服務的受虐兒童分析研究中,發現施虐者最多是兒童的最近親屬,父親、母親或是養繼父母,打破以往「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的說法,顯見當時保護兒童的不足,呼籲政府應儘速修法。
第二個部份是研究發現當初立法過程匆促,受當時國際及國內政治經濟因素的影響大,致立法基礎是政治考量大於兒童福利的考量。還有政府提供兒童福利的量和質方面均不夠,最大的執行困難是專業人力缺乏、經費不足和組織結構不健全。所以兒童保護未落實執行,各地兒福水準不一,偏遠地區兒童被忽視等負向社會效應。第三個部份是民間的推動,民國79年鑑於當時兒童問題之嚴重,由兒童福利專家學者、律師、法官及立法委員等組成修法聯盟,命名為「兒童福利聯盟」,從民間團體的討論到立法院的遊說,終於完成修法。
82年兒童福利法修法後,中間也還有三次的小修法,而少年福利法在民國78年制定後,也有過二次的小修法。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在民國92年制訂,主要合併原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及參照現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將名稱修訂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並將適用對象擴大為十八歲以下之兒童及少年。另充實章節架構及內容:將原兒童福利法之六章五十四條,擴充為七章七十五條,増加第二章身分權益。
兒童福利法於82年第一次修法之前,當時的民間修法聯盟「兒童福利盟」即有意將其修正為適用年齡提高至十八歲,只是顧及行政院官方版的兒童福利法之修正自民國75年即已著手,及78年少年福利法才通過對十二歲以上至十八歲之人之適用,考量到立法技術上之困難,難以在少年福利法才剛通過,即將其廢除而再與兒童福利法一同修併,遂暫採取「階段性修法」,先將主力置於兒童福利法之修訂,待二法運作一段時期,執行體系更加成熟後,再評估為修法之合併。
二法合併的主要理由是因為家庭是兒童與少年生活主要場域,對於兒童及少年所提供的服務,也應該以家庭為主,故為因應兒童及少年新興的議題與需求,避免兒童及少年之資源重疊及行政體制的整合,及順應先進國家的兒童法及198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其所指之「兒童」,皆以十八歲以下為規範,故民間團體自民國86年起,即針對兒童福利法與少年福利法二法之合併及其相關議題,不斷地開會研討,更具體地區分為實務、學術及法條等三組,歷經六十餘次的會議討論。
針對92年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制定後之新議題產生,都亟待法律呼應規範。故100年為兒少新興的議題與需求,參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為兒少爭取應有之保障與權益,茲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法重點有:1.法規名稱修訂。2.強調權益保障,貫徹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將權利維護法制化,由原75條法條,擴大制訂為118條。3.機構收養為主,收養媒合及國內收養優先。4.居家托育服務管理。5.安置兩年以上長期計畫,求學安置保障,自立生活。6.兒少工作人員消極資格要求。7.加強兒少安全之保護措施。
賴月蜜老師提供
第 07 講 - 孩子的保護網-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講次摘要
修正通過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共有7章118條,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身分權益」、第三章「福利措施」、第四章「保護措施」、第五章「福利機構」、第六章「罰則」以及第七章「附則」。100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各章節,主要以92年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內容為主,再為擴充修正,故以下介紹,以92年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內容為主,再補充100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擴充增修的部份。
第一章總則,2003年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重點:擴大適用對象,未滿十八歲之人。以兒童最佳利益優先考量。明定各機關權責之劃分。規範兒少年福利諮詢委員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所處罰鍰,以專罰專款方式,列入兒少福利經費。2011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進一步修法重點為:強調依兒少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增權責機關:法務、通訊傳播、金融、經濟、體育、文化。增兒少委員會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兒少代表得列席。明訂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就兒少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為調查、統計、分析。
第二章身分權益,2003年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重點:明訂胎兒出生後七日通報制度。尊重兒少意願,增列出養必要性之審核及收養前共同生活期間。設收養資訊中心。建立機構收出養制度。2011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進一步修法重點為:增加死產出生通報。嚴禁私下媒合收養,增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規範。欲收養子女者,需透過收出養機構媒合,惟近親及繼親不限,即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即可自行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出養時,應以國內收養為優先原則。5.法院於收養認可前,得採行相關措施,如命收養人接受課程、精神鑑定或藥酒檢測等。6.增無國籍兒少保護,兒少於戶籍登記完成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前,其社會福利服務、醫療照顧、就學權益等事項,應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章福利措施,2003年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重點:增加家庭支持性服務。擴大安置對象,增列逃家之兒少,亦得予以安置。增兒童課後照顧之規定。提供兒少適當之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以維兒少遊戲權及提高生活品質。政府應規劃實施兒少醫療照顧措施。擴大指紋資料建立之制度,增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指紋資料之建立。建立早期療育通報系統,主管機關應建立資料,提供服務或轉介。明訂各機關對早期療育之職責,及父母親應盡配合之義務。2011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進一步修法重點為:對失依少年自立生活能力之協助培養。增兒少安全與事故傷害之防制、教育、宣導及訓練。3.增居家式托育服務管理(三親等內親屬以外、居家環境、收費、托育服務)。定期召開兒少事故傷害防制會議。兒少交通安全管理。增六歲以下兒童發展評估。對少年提供職業訓練、就業準備、職場體驗、就業媒合、支持性就業安置、個別化就業服務。建教合作應有定型化之書面訓練契約簽訂。鼓勵兒少公民參與,提供機會及保障權利。提倡優良讀物、規定學習節數,課程綱要規劃及實驗教育,確保兒少受教權。
第四章保護措施,2003年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重點:擴大規範兒少不良閱聽物品之範圍,將飆車及參與飆車的行為增列為兒少禁止之行為。明訂媒體分級制度。福利機構除對非行兒少之協助與輔導外,亦得予以安置;必要費用,由扶養義務人負擔。兒童獨處禁止規定。兒少罹患性病或有酒癮、藥物濫用情形者,應予以強制性治療。擴大保護安置之期限,緊急安置七十二小時,繼續安置三個月為限,得延長,不限次數。將原安置抗告期間五日延長為十日;主管機關對安置期滿或依法撤銷安置之兒少,應續予追蹤輔導一年。安置期間,兒少之父母、親友之探視,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應尊重兒少之意願。安置期間,對兒童及少年隱私權之保護,不得為非必要之訪問、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必要進行時,應由社工員陪同。對兒少年保護事件及目睹暴力兒童及少年之家庭處遇計劃。依少事法轉介或交付安置輔導之兒少,應予以追蹤輔導,並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兒少保護案件,增列媒體及文書禁止揭露兒童及少年之身分資訊,且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兒少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對兒少年財產之保護。2011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進一步修法重點為:新聞紙不得刊載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內容。防止兒少接觸有害身心之網際網路規範。3.增村(里)幹事為兒保責任通報人。規範高風險家庭通報,除兒保責任通報人外,增列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惟無罰則。安置兩年以上兒少,應提出長期輔導計畫。少事案件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結束、停止或免除,或經交付轉介輔導之兒少家庭,應追蹤輔導至少一年。增媒體對兒少隱私保密-親子事件(否認子女、收養、監護等)。依少事安置輔導、感化教育兒少,協助其轉銜及復學教育。協助少事兒少歸復社區,社區處遇。另外,回應2012年發生之王昊兒虐事件,故於2012年8月增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明定「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就前項情形進行查訪,知悉兒童未受妥善照顧即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五章福利機構重點增列兒少福利機構人員之消極資格,有以下情形,不得任職兒少機構:性騷擾、性侵害有罪判決確定、行為不檢情節嚴重、嚴重精神疾病及身心違常(主動查證,停職)。兒少機構不得有以下情形:兒虐、供不衛生餐飲、不安全設備、兒虐未通報、違章程、財務不完備、拒檢、申報不實等。第六章罰則重點,增收養媒合服務、居家托育、新聞紙、網際網路平台等違反處罰。第七章附則,2003年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重點有:主管機關得獨立為兒童提告之權利,及成年人對兒少犯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以故意犯為限。2011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進一步擴充修法重點為:委託安置兒少,年滿十八歲,經評估無法返家或自立生活者,得繼續安置至年滿二十歲;其已就讀大專校院者,得安置至畢業為止。另外,為求部份新制有完善準備,故設有準備緩衝期,如收養機構管理於公布六個月後施行,已於2012年6月正式實施;針對課後托育及托育機構,有二年申請改制緩衝;居家式托育管理於公布三年後施行,即將在2014年底登記上路。
賴月蜜老師提供
第 08 講 - 兒童及少年法律面面觀
講次摘要
最常見的就是兒童及少年保護議題,兒虐、家暴、性侵害等,另外因大環境的改變、社會價值觀的扭曲、網路援交的少年次文化一下渲染開來,目前被查獲從事性交易的青少年,多為自願性,針對自願從事性交易少年的處遇應偏重輔導,安置處遇是否合宜,已逐漸受到質疑。的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當初制訂立法目的在消弭以兒少為性交易對象事件及救援不幸被賣入火坑強迫事性交易的少女,因此,安置保護的目於在於提供不幸少女人身安全的保護,免人口販再搶孩子入火坑。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強調對犯罪行為人,包含嫖客、三七仔、皮條客、老鴇、人口販子的嚴懲處罰,亦公告姓名、照片、判決要旨並進行輔導教育,以消弭以兒少為性交易對象事件發生。惟目前實務上,越來越多青少年本來因為該條例保護的對象,卻因自行上網刊登網交廣告,反而觸犯該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成為的犯罪行為人而遭移送少年法庭審理。
另外,家庭暴力防治法為因應日漸增多受虐婦女帶孩子逃離家園,子女就學及擔心相對人跟蹤的問題,民國96年3月新修訂第十四條保護令內容加入第十二款:「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另外也新增訂對於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交付未成年子女時,權利人得聲請強制執行;取得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之保護令核發,得持保護令逕向戶政機關申請未成年子女戶籍遷徙登記等規定。為免未成年子女處於家庭暴力及監護權爭奪的影響,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三條規範監護權的不利推定原則,原則推定加害人行使監護權對未成年子女不利,也可因暴力的發生,聲請改定監護人或會面交往方式。而未成年子女會面監督的服務,也因家庭暴力及監護權爭議的案件逐漸增多的情況,而益顯其重要。
針對性侵害被害人為十六歲以下者,除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章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保護外,也制訂「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該要點主要係為避免司法警察、社政、醫療或少年法庭、檢察、軍事檢察等機關受理性侵害案件後,分別詢問被害人,致其因重複陳述案情,再度產生心理創傷。
另外,在少年階段,因正值其青春期之發育,少年常因對性的好奇及認識不足,欠缺自我保護能力,未成年人懷孕墮胎議題,也是越來越嚴重。性別平等教育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都強調在學校場域施以性教育的重要性,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而未成年人懷孕問題之成因很多,但就未成年人墮胎問題,從法律規範而言,我國刑法第二十四章明定墮胎罪,基本上我國是不贊成墮胎,將其視為違法行為,科以刑責,惟有特殊情況,在符合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而未成年人施以人工流產多以第五款因被強制性交、誘姦而受孕者,及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得為人工流產,但未婚之未成年人施行人工流產時,應法定代理人同意。
以往,子女姓氏以父姓為主,當母無兄弟及父母有約定時,才依其約定從母性。民法以兼顧男女平等為原則,2010年修法: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但針對特殊情況如父母離婚者、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為因應父母婚姻失、工作或其他因素之分居情況逐漸增多,未成年子女照顧的問題,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之一增加父母親分居六月以上,子女監護權決定,適用一般父母離婚子女監護之相關規定。還有針對之前許多新聞事件的報導,一些未成年子女在不諳法律的情況下,根本不知在父母死亡後應於法定期限內辦理抛棄或限定繼承,96年通過未成年子女繼承債務,將一律改採「限定責任」繼承制度,「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第二項)。98年更進一步針對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賴月蜜老師提供
第 09 講 - 兒童及少年如何長大茁壯
講次摘要
一個人從出生長大成準大人所經歷的身體變化,包含兩個重要的概念:「成長」和「能力增加」。「成長」偏重生理層面的發展,包括量的增加及體積的增大。例如:小嬰兒長成兒童,身高增加、體重變重都是身體生理細胞數量增多及體積變大的結果。少年期除身高快速成長外,還可以看到身體體態隨著男女性別而異的變化。「能力增加」則指一個人隨著時間在生理、心理各方面能力的成熟與增進。例如:個人各項操作技巧會由簡單進步到複雜程度,像是從幼兒拿剪刀剪紙的不整齊,會發展成青少年剪紙時的細緻整齊。這兩種發展都是生理層面發展的重要學習觀念。
出生至二歲是兒童期最快速成長的階段,肢體動作發展主要的順序由頭發展至腳,身軀發展到四肢,發展是有順序性的。二歲到六歲是我們通稱的學齡前兒童,這個階段包括兩種動作能力的成長。一種是大動作能力增強,就是指兒童身體肌肉協調能力增加所以兒童開始會跑好跳、爬、滾等。另一種動作能力則是小動作的發展,從事精細動作的能力,例如:學會穿衣服,這些動作需要手指肌肉的協調性。六歲至十二歲這個階段兒童的成長趨於緩慢但仍然持續長大,這時候兒童身體脂肪組織成長快於肌肉組織,因此兒童這時外表都會顯的圓滾滾、胖嘟嘟,全身多肉狀態。
接著青春期是人生第二個最迅速成長及變化最大的階段,同時更重要的是少年開始具備生育能力。這時候不但身體各部份都急遽成長,生理功能也趨於成熟,同時發展第二性徵。女孩在第二性徵的成長成熟,包括:骨盤增大、卵巢及子宮成熟、卵子成熟開始排卵,因此開始有月經。另外陰唇及陰道成長、長出陰毛、乳房變大,外表身材也開始變化,胸部及臀部變寬。男孩也是身高及第二性徵的成長,包括:骨骼粗壯、陰莖陰毛成長、陰囊睪丸成熟,同時產生精子,所以開始有夢遺現象。此外開始長鬍子、有喉結、聲音變粗,外表身材肩膀變寬。這些生理上的變化,最重要的意義是代表他們已經開始具備了人類生殖繁衍的生理功能了。同時生理上開始分泌性荷爾蒙,除了促使生殖功能發展成熟外,也影響這個階段少年的情緒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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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講 - 兒童及少年如何認識世界
講次摘要
本講次介紹兒童從出生至青少年階段的心理發展重點,同時說明在各發展階段可以如何協助兒童少年的發展。講次首先介紹心理發展最重要的依附關係發展的過程及重點。其次說明理解認識世界的最重要的認知發展過程及特色。同時對於語言及情緒的發展以及青少年期這些心理發展特性也予以說明。最後建議成人如何了解兒童及少年認識世界的心理歷程,以及如何促進兒童少年認識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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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講 - 兒童及少年如何立足社會
講次摘要
兒童及少年如何立足於社會,亦即兒童及少年社會性的發展,因為兒童及少年並非只成長於家庭,因此透過教育、透過家庭養育,讓他們知道該如何為社會貢獻,兒童及少年如何成為社會公民。從出生開始,家庭是兒童及少年社會性發展的主要及首要場域,家庭環境中影響兒童及少年社會性發展的重要因素有:父母或照顧者個人因素、家庭互動模式、家庭環境品質、管教類型或策略。另外,遊戲與電視影響對兒童及少年社會化過程有很大影響,因為遊戲是兒童時期社會學習的重要方式,兒童從遊戲中發展認知能力及社會技巧。電視是現代家庭中兒童社會學習的主要媒介,其內容影響兒童認知及學習,包括正負面影響均有,因此照顧者需要慎選觀賞內容。
少年社會發展與議題有:同儕關係、性別認同與獨立等。少年透過與他人互動,練習成人式的互動模式。在性別部份,少年要建立男女性別的社會角色特性,近年來社會對於性別角色的定義愈趨寬鬆,成人應提供少年各種機會讓他們可以探索自己的性別特性。而所謂獨立包括,情緒獨立、思考獨立及經濟的獨立。情緒獨立是指兒童從內化父母或照顧者的價值態度中,得到成長的優勢力量。如果父母或照顧者能逐漸增加少年獨立的機會,則有助於少年獨立自主性的漸進成熟。思考獨立是指少年已經具備抽象思考能力,因此需要針對各種情境發展出自己的價值判斷力、自我道德觀及一套理念。這些發展是引導其行為的重要依據。經濟的獨立是指青少年在預備經濟獨立能力的生涯發展,社會通常將一個青年人有能力支持其個人的生活時,視為達到成人階段。現代社會就業市場要求更高教育程度及專業技能,造成青年人受教育時間比過去更長,相對經濟依賴父母時期也延長。
台灣兒童及少年在社會發展的議題上,環境保護、文化認同、社會參與、經濟競爭力、人才素質、社會公民、民主參與、國際參與等方面的工作都可以繼續努力。無論是政府或民間團體應該協助發展以「兒童少年」為主體的概念,建構「兒童少年社會發展」的核心理念,包括:社會資產、尊重、理解,同時建構「社會發展」的實踐機制,提供必要的機會、資源,使所有兒童少年都有公平得到發展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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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講 - 身心障礙的類型
講次摘要
身心障礙者的定義,世界潮流已經從醫療和慈善的個人模式,演進到社會模式的觀點出發、從功能面來架構障別。
在西方社會,身心障礙者之定義最早可以溯及英國1601年的「伊莉莎白濟貧法」,當時將身心障礙者視為「值得救助的窮人」。而提到有系統地定義身心障礙,應是1980年左右,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以「國際疾病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簡稱ICD)」為基礎、所發展的「國際損傷、障礙、和殘障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 Disability and Handicapped, 簡稱ICIDH)」。「損傷」、「障礙」、和「殘障」之區別如下(Oliver & Barnes, 1998):
(一)損傷(Impairment):為醫學上的診斷,指的是肢體、器官或其它身體結構以及心理功能的缺陷或損失。
(二)障礙(Disability):指的是因損傷而導致功能上或活動上的限制。
(三)殘障(Handicap):強調障礙者與環境的關係,指的是個人因為損傷而處在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方面的不利位置。
在我國,身心障礙者的定義主要是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並且採取「登記認定制」;亦即,必須經過縣市政府指定的鑑定程序,並取得身心障礙手冊,才是政府所承認的身心障礙者,也才會被列入相關統計數據中。
2007年修訂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參照了ICF,將身心障礙者定義為: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接下來講次將依序介紹視覺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智能障礙者、精神障礙者、肢體障礙者等不同類別身心障礙者的特徵。身心障礙者之間的差異是很大的,每個身心障礙者實為獨立的個體,我國法律也強調「個別化」的服務原則。
一、視覺障礙者
二、聽覺障礙者
三、肢體障礙者
四、智能障礙者
五、慢性精神病患
六、顏面損傷者
七、學習障礙者
「特殊教育法」中,也對於有特殊教育需求的身心障礙者加以定義:因生理或心理之顯著障礙,以致於需要特殊教育,和特殊教育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包括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身體病弱、嚴重情緒障礙、學習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發展遲緩、和其他顯著障礙等障礙類別者。在實際服務輸送上,教育部及縣市教育局是採信身心障礙手冊,或縣市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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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講 - 身心障礙兒童少年的需求與服務
講次摘要
身心障礙兒童少年及其家庭,除了一般兒童少年及其家庭共通性的需求之外,也有其特殊的需求,在社會領域的習慣說法,是分成就醫、就學、就養和就業四個面向,事實上即指醫療保健、教育、支持服務和就業等面向。
一、 醫療保健
根據內政部2006年的調查,身心障礙者的醫療照護需求相當高,有63.97%需要定期就醫,有20.51%需要復健治療。
二、 教育
身心障礙兒童少年的教育需求因障礙類別而異。請助講老師幫我們說明一下有關各種障別的教育需求。
(一) 視覺障礙者
除了點字教材教具需要跟上時代,目前我國盲用電腦的發展漸趨成熟,加上愈來愈多有聲書的出版,大大提升了視障者知的權利。
(二) 聽覺障礙者
聽覺障礙兒童少年在閱讀理解能力、說話或語音能力、以及寫作能力的培養上有比較大的困難。
(三) 肢體障礙者
除了課業學習,肢障兒童少年上體育課或從事體育活動的權利,也鮮少被重視。合宜的「適應體育」可以幫助肢障兒童少年開發身體潛能,並且進一步預防或延緩二次障礙的發生。
(四) 智能障礙者
將智能障礙兒童少年拒於主流教育之外,而與同年齡兒童少年隔絕,不但使其失去學習模仿的對象,也容易造成一般兒童少年對其缺乏認識而進一步產生刻板印象,不利於智能障礙者融入社會。
(五) 慢性精神病患者
很多慢性精神病患是在青春期發病,教師需要學習該障礙類別的特質,並連結心理輔導、社會工作與醫療等相關資源,以幫助學生及早接受醫療,並學習與慢性精神疾病共處,也要幫助其他學生瞭解,並避免不必要的恐慌。
(六) 顏面損傷者
顏面損傷兒童少年在教育方面需要的是同儕的接納,因此反而是一般教育單位的師生,宜有適度的輔導與認知加強,以共同營造友善的教育環境。
(七) 學習障礙者
學習障礙兒童少年會因為其障礙領域(如注意、記憶、聽覺理解、口語表達、基本閱讀技巧、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推理或知覺動作協調)不同,而需要不同的補救教學,或是採取改變評量方式(譬如以口試取代筆試)與彈性變通的教學。
身心障礙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成員,很容易主動或被動地被排除於主流社會之外,但是他們也有休閒及文化活動、體育活動、參與政治等方面的權利與需求,所以交通服務和軟硬體無障礙環境就顯得相當關鍵。
在2007年新修訂的「身權法」中,除了傳統的復健,也納入了預防和機會平等的措施,我們期許鑑定與需求評估的新制,能夠在2012年落實,屆時將產出身心障礙兒童少年更精確的整體需求評估,而政府部門在各項政策、服務和措施上,也能夠充分回應需求,使未來的身心障礙兒童少年,能扣跳脫傳統的福利依賴者角色,充分參與社會生活、並發揮潛能貢獻一己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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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講 - 孩子為何長得慢-兒童發展遲緩的問題
講次摘要
兒童發展遲緩係指兒童的發育過程中,頭圍、身高、體重、其他器官的體積均會增大,稱之為「生長」,即為生長「量」的改變;而器官功能及心智包括動作、語言、認知、社會情緒、生活自理等各方面的變化、進步、成熟,則稱為「發展」,即為發展「質」的改變。「兒童發展」係指認知發展、粗大動作發展、精細動作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生活自理技能等各方面的能力。而所謂的「發展遲緩」指兒童在器官功能、感覺統合、感官知覺、動作平衡、語言溝通、認知學習、社會心理、情緒等發展項目上,有一種、數種或全面的發展速度遲緩、落後的異常。亦即幼兒在動作、感覺、認知、溝通表達、生活自理、人際社會性、概念理解等任一發展領域上,明顯落後該年齡應有的能力與表現。
綜合各項觀點,兒童發展遲緩的產生有以下幾種因素:
(一)、生產前因素:1.先天性:遺傳、染色體基因異常、先天性內分泌代謝異常疾病。2.其他:母體抽菸、酗酒、年齡、營養不足、藥物、毒物、環境汙染等。
(二)、周產期因素:早產兒、體重過輕、產程缺氧、顱內出血、高黃疸、感染等。
(三)、生產後因素:生理疾病、腦部疾病、意外傷害、營養問題等。
(四)、社會心理文化因素:教養方式、家庭狀況、個人特質、教育、社會文化影響、情緒行為問題等。
(五)、其他因素:子宮內發育遲緩、心肺功能異常、新生兒加護病房病童、發展遲緩家族病史等。
(六)、不明原因:發展遲緩兒童的成因,有三分之二是不明因原所造成的。
發展遲緩兒童的發生率,依據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之統計為6%~8%,故為維護發展遲緩兒童之就醫權,當兒童發生早產、重病、發展遲緩等情形時,除父母應負擔起照顧兒童的職責外,政府也應提供協助與支持。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明定主管機關提供早期療育相關服務的責職,確認兒童發展程度篩檢及通報的必要性,且視其需要提供成轉介適當之服務;補助早產兒、重病兒童及少年,與發展遲緩兒童之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之醫療費用。因此,對於需要特別治療兒童的福利措施,國家應擔負起支持家庭照顧兒童的功能,提供適當之協助,使兒童能繼續在其原生長家庭中健康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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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講 - 即早發現,即早治療-早期療育服務
講次摘要
早期療育之定義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早期療育,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其主要內涵有:1.以學齡前身心障礙與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為服務對象。2.採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提供服務。3.掌握六歲之前兒童發展的治療黃金期。4.以家庭為服務重點。5.重視身心障礙與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的個別性需求。
早期療育的重要性:
一、就經濟面而言,減少政府及家庭的成本支出:根據歐美先進國家多年的相關經驗及研究顯示,早期療育不但可減少社會成本,也減少未來醫療成本、教育成本、機構成本,同時也可提升未來社會公民的素質。根據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的統計,發展遲緩的發生率為6-8%,今日每投資一元於早期療育工作,日後將可節省三元的特殊教育成本;三歲以前所做的早期療育功效是三歲以後的十倍。
二、可以提升其發展潛能:倘家長儘早讓孩子接受早期療育服務,透過專業化之療育計畫,結合醫療、社政、教育等福利資源的介入,給予其適當之療育服務,增進其生理認知語言發展社會適應與生活自理之技,身心障礙兒童的障礙情況,及發展遲緩兒童的遲緩狀況,將會得到相當程度的改善,甚至痊癒,並激發其發展上的潛能。
三、對家庭而言,將能減輕家長在照顧上負擔:美國在早期療育的相關經驗有助我們,體認早期療育的重要性,早期療育最好的服務模式,是以家庭為中心的服務,最能滿足孩子的需求,協助家庭可以避免兒童因其狀況而受虐的情況發生。越早接受療育與機能訓練則效果越,不但能使兒童的潛能得到發揮,各項機能得到充分的發展協助,亦能提供家庭所需的支持性服務資源,紓解家庭壓力,對爾後家庭負擔與社會成本亦得以減輕。四、對國家而言,早期療育服務是體現國家照顧兒童的責任:因憲法保障平等待遇及受適當照顧權利,故早期療育維護兒童就醫權,更是保護兒童人權,提升人民素質、國家公共責任之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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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講 - 家庭的圖像與變化
講次摘要
本講次介紹家庭的定義及內涵,並說明家庭結構及功能改變原因與類型以及台灣社會所關心的家庭類型。講次先說明家庭的定義、特別是介紹四個理論學派觀點來分析家庭的結構及功能,以認識家庭的本質。其次介紹家庭生命週期發展階段理論,以便提供實務工作時,知道如何針對家庭發展階段提供適切服務。再次介紹國內社會變遷下的家庭結構改變原因以及社會所關心的家庭類型,以及這些家庭結構對於兒童少年發展的影響。最後則提出數點此講次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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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講 - 家庭的風險與影響
講次摘要
本講次介紹家庭風險的意義及內涵,並說明高風險家庭的形成原因與類型以及為何要關心高風險家庭。講次先說明家庭風險的定義、風險評估的困難度以及家庭風險的特性,以認識家庭風險的本質。其次介紹形成家庭風險的可能因素,包括社區、人際及個人三層面因素。再次介紹國內辨識高風險家庭的「家庭黃金三角圖」以及政府所關懷的六類高風險家庭,以利社會大眾的協助通報。最後則提出數點此講次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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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講 - 如何關心高風險家庭
講次摘要
「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劃」九十三年十一月由內政部兒童局提出,並迅即自九十四年起開始實施的一項全國性的預防性社會福利服務方案。期待藉由提早介入高風險家庭,以防範家庭悲劇發生。服務方案主要由社會福利服務體系主責,並積極結合教育、衛生、民政、勞政等相關單位,期望藉由各體系的工作中篩檢出高風險家庭,及早建立預警系統,提供主動關懷和支持性服務,以預防高風險家庭中的兒童及青少年受到不利的身心發展因素。關懷高風險家庭之意義,包括下列:預防勝於治療,提供高風險家庭預防性服務,可避免家庭面臨的壓力或危機惡化,有效節省社會成本。及早發現,及早介入,預防兒少虐待、家庭暴力、攜子自殺等不幸事件發生。強化家庭功能,為高風險家庭的孩子創造平安、健康成長的機會。民眾主動敦親睦鄰,可強化社區意識,建立社區支持網絡。
高風險家庭服務是基於事先預防的目的,因此早期發現這些家庭,及時介入提供必要之服務,以防止家庭陷入困境而無法盡到保護照顧兒童少年的責任,就是方案首要的任務。此方案在國內建構了跨部會的通報系統,以跨團隊合作方式達到無隙縫的通報功能。在通報體系主要通報來源是國中小老師,高風險家庭的案件最多來自於教育體系。再者,為醫療單位、警政系統,其他通報系統還有:民政單位的村里長、村里幹事、社區團體人士,勞政單位的就業中心個案管理員等。運用社會工作專業方法協助高風險家庭主要有三,第一:家庭生活教育:提供家務技巧,預算技巧,管教方式,角色功能及親職教育。第二:家庭服務的輸送,如課後照顧,休閒娛樂的提供。第三:家庭資源整合:如結合勞工局,就業的職業訓練。
針對高風險家庭的通報,透過各網絡單位收到通報單後,即由社工進行訪視評估,透過「高風險家庭評估表」來篩選。評估個案家庭並非是兒少保護、家暴及性侵害案件。還沒有其他社福單位服務介入服務之家庭。高風險所涉及的問題常是相當複雜,而需要不同的機構網絡,共同來工作。「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劃」在行政組織上,由內政部兒童及少年局主責的專案計畫,因此規劃執行此項計劃的行政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由各地方政府執行,及民間團體的支援協助,還有很重要的支援是志工團體及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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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講 - 來不及長大,什麼是家庭暴力
講次摘要
隨著時代的變移,無論家庭結構與功能如何轉變,「家」仍是社會最基本的單位,是人類生命的揺籃與社會發展的起點,提供個人成長的環境,具有生育、教養與情感的基本功能,以及經濟、保護等社會需求功能。然而,僅管我們期待家庭能具有正向功能,遺憾的是,由古至今,仍有一些家庭會發生兒童虐待或家庭暴力事件,促使家庭功能與家庭成員角色受到極大的挑戰,讓「家」不再是個人的避風港,甚至可能造成社會失序的後果。
在家庭暴力中,兒童及少年虐待是直接造成孩子的身心創傷外,目睹家庭成員間暴力的孩子們也是暴力下的受害者。在不斷發生家庭暴力不幸事件下,引發社會對兒童虐待及家庭暴力問題的注意與正視,對於「法不入家門」、「不打不成器」等傳統觀念,公私領域的分際始逐漸由家庭問題轉變成社會問題,重視被害人權益的保障。因此,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實施,對保護家庭中的弱勢者,實具有相當的作用。惟徒法不足以制行,面對愈來愈多的家庭內的暴力現象,如何在法制的基礎下,整合各專業領域資源,以預防和治療並重為依歸,更是現今兒童及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防治的重要課題。
廣義的兒童少年保護工作目的在保護孩童生長環境中的安全,終止任何危害孩子身心發展的不良待遇,降低各種傷害,預防虐待或剝削,意即凡屬不利成長環境之行為與對待即可視為兒童及少年虐待。狹義的兒童少年保護則是指家庭內所發生對於兒童少年之身體與精神上有虐待、遺棄與疏忽等情事發生。而綜整相關法令及學者專家意見,兒童少年受虐待類型為: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及疏忽等四類。
受虐兒童在受虐之後的影響,其嚴重性會因發生的時間、類型、持續性,與家庭的回應方式而有所不同。由於兒童的身心尚處於發展的階段,這時期所受的傷害極易造成永久性殘障及自我形象的扭曲,更會影響與他人信賴、親密關係的建立,影響甚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各縣市則應設立兒童及少年福利專責單位,整合相關社政、警政、衛生醫療、教育、司法與民政等公部門服務網絡,建構跨專業、跨機構之專業服務。
民眾對於兒童虐待的警覺心不夠,其實鄰居或親近的朋友是最容易發現兒童虐待事件的人。另外,不管是高收入、高社會地位或是低收入且社會地位較低的家庭都可能會有虐待兒童的事件發生,只是兒童虐待發生在高收入、高社經地位家庭的兒童所受傷害更大,因為多是對孩子施以精神虐待,給予孩子課業以及生活上龐大的壓力,而精神虐待比身體虐待更容易對孩子留下永久的傷害,若發現疑似受虐兒童案例,可打113全國婦幼保護專線,「多留心身邊的孩童,就能多救一個受虐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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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講 - 寶貝未來希望-如何預防和減低家庭暴力的傷害
講次摘要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規定,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處理流程大致可分為兩個階段: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的確認及後續處遇。第一階段主要目的在確認受通報案件是否成為列管之「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若通報案件經過「調查評估」得到「成案」的結果,則該案件就列為「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就進入第二階段的服務流程。
第二階段為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的後續處遇,正式進入兒童及少年保護處遇系統,主要目的在協助「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的危機解除與生活重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提出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的「家庭處遇計畫」。
1.計畫內容:
家庭處遇計畫應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童及少年安全與安置評估、強制性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與維護兒童及少年或其家庭正常功能有關之扶助及福利服務方案。
2.處遇計畫對象
家庭處遇計畫的可包括兒童及少年本人、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其他有關之人。
3.服務模式
對於兒童及少年服務「處遇計畫」大致可以分為「家庭維繫」與「家庭重整」二大服務模式。
(1)家庭維繫服務
服務項目與方案:在宅家務協助服務、兒童托育、喘息照顧、治療性服務(如精神、情緒、醫療、身體等方面)、醫療及與健康相關之服務、親職教育、戒酒、戒癮治療服務等、密集性家庭維繫服務、婚姻暴力防治服務、父母自助團體、法律服務、住宅協助、提供就學服務、急難救助及預算協助、社會支持系統發展、交通協助。
(2)家庭重整服務
在安全的考量下,專責單位必須盡力確保手足應儘可能安置在一起;安置地點應儘可能接近原生家庭地理區域,同時安置環境應儘可能接近兒童少年的成長環境;安置時,親屬寄養(包括未取得監護權之另一方)應是被考慮的資源;兒童及少年就學不被中斷,選定的安置場域應是最適當且最少限制的等。
目前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的困境,在於缺乏針對家庭處遇計畫所發展出的服務模式與評估指標,故在人力與資源條件的限制下,無法針對案主個別的差異,提供適切的服務。建立社會工作標準化操作流程、專業手冊與書表格式,是確保服務品質與建立專業的重要基礎,其主要目的是避免因工作者個人的因素,而疏漏服務的內涵。此外,家暴防治與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理想上是一整體性的網絡服務,社會工作標準化的操作流程、手冊與書表格式,將可協助其他專業能事先掌握相關單位的服務內涵,以發揮組織協調的功能,確保被服務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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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講 - 暫時的避風港-寄養服務
講次摘要
小嬰兒的誕生,因出生的不可選擇性及脆弱性,「家庭」理應擔負起照顧孩子的責任,但是當家庭失功能、遭逢重大變故或發生家暴、兒虐事件時,國家公權力有必要適時介入以協助家庭功能重整及保護兒童權益。兒童寄養服務即是當兒童原生家庭暫時或長期無法提供兒童所需的照顧,原生父母也不希望兒童被收養時,所提供兒童一個有計畫、有時間限制的替代性家庭照顧,以維護兒童最佳利益及成長發展所需的服務。兒童寄養服務與機構照顧、收養都屬於替代性兒童福利,屬為家庭外安置服務。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接受寄養家庭照顧的對象包括: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童及少年。無依兒童及少年。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對兒少禁止事項已盡力禁止而無效果,申請適當機構之協助、輔導或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及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上述安置對象可經由強置安置或申請委託安置的管道進入寄養家庭服務系統。
在寄養實務工作上,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將寄養兒童及少年安置類型分為「兒童一般安置」、「兒童保護安置」、「兒童法院轉向安置」、「少年一般安置」、「少年保護安置」、「少年法院轉向安置」六類。以家扶中心九十四年度接受寄養安置服務兒童少年分析,目前以「保護安置」的兒少個案量1990人佔總安置人數2946人的68%,明顯高於其他二項安置類別。而安置原因計有「遭受虐待、疏忽」、「經濟困難」、「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離家、失蹤」、「父母一方或雙方罹患嚴重疾病或身心障礙」、「父母一方或雙方入獄」、「棄嬰」、「流浪兒」、「少事法轉向」等。
寄養服務針對審核通過的寄養家庭,應提供職前、在職訓練及定期訪視,使寄養父母瞭解寄養兒少進入家庭後可能對家庭功能產生的影響,加強寄養父母對其職責角色及寄養兒少身心問題處理方式之認識,提升寄養父母親職教育的知識與教養技巧,減少寄養父母於照顧期間的挫折及倦怠,以協助寄養兒少獲得最佳的照顧及生活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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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講 - 為愛出養,為愛收養-收養服務
講次摘要
2012「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許多重大的收養法制變革,包括:
1. 收養需透過機構,私下收養僅限近親與繼親收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2.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管理與監督,即配合收養以機構收養為主,除近親與繼親收養,避免私下收養對兒少產生不利益情事,故由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統籌管理與監督。
3. 遵守海牙公約原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4. 增加對收養之把關及協助:即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得採行下列措施,供決定認可之參考:一、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二、命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共同生活期間,對於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收養人為之。三、命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或其他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必要事項;其費用,由收養人自行負擔。四、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被遺棄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
(二)、2012年家事事件法-未成年人收養程序之保障
2012家事事件法制定特色有:1.專業化實踐家事事件審理-專業法院、專業人員。2.確保未成年子女在家事事件審理程序之權益,建立程序監理人制度,擴大社工陪同。3.連結社會資源,結合社會工作、精神醫學及心理學等領域,妥善處理家事事件。4.確保家事事件審理程序中非訟關係人權益-暫時處分。5.落實子女會面交往及交付子女之執行-結合社會資源,兼顧未成年子女及家庭成員之利益。」。因此,收養案件在審理上,更重視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審理過程除以往的社工訪視報告外,更可能加入程序監理人、社工陪同、兒童心理專家的介入,或有家事調查官的輔助。倘若收養案件有紛爭時,亦有調解制度可以協助。
(三)、2013年大法官第712號解釋-臺灣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政策的改變-兒童權利優於政治考量
2013年10月司法院大法官針對收養大陸地區人民限制案作出釋字第712號解釋,大法官於理由書中指出,收養為我國家庭制度的一環,係以創設親子關係為目的之身分行為,藉此形成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教養、撫育、扶持、認同、家業傳承的人倫關係,對於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的身心發展與人格的形塑具有重要功能。人民收養子女的自由,攸關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的格自由發展,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認定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牴觸。故該不能收養陸子女的規定即日起失效,也就是日後已有子女或養子女的臺灣人,若想收養配偶的大陸子女,不會再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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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講 - 地球村-多元家庭服務
講次摘要
家庭形式已經有很大的不同與改變,除一般傳統的折衷家庭外,單親家庭、隔代家庭、繼親家庭、同性戀家庭、寄養家庭、收養家庭、候鳥家庭、兩地家庭、原住民家庭、新移民家庭等,都是社會上已然存在的「多元家庭」。在台灣的兒童福利服務中,從多元文化及跨國婚姻的面向,積極推動原住民家庭及新移民家庭的兒童福利服務。
原住民的家庭結構也面臨重大的改變,隨社會變遷,諸家庭問題產生,如家庭經濟問題,父母忙於生計,常無暇顧及子女生活照顧,家庭解組問題,致兒童教養上易因父母親逝世而乏人照顧養育;父母效能不足,在教養子女方面常有問題產生,隔代教養問題等。針對原住民兒童家庭的問題,實務提供的社會福利服務內容有: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自1999年起,開始委託辦理原住民社區家庭服務中心,建立以部落為中心的原住民兒童、家庭福利服務的模式,透過原住民社區家庭服務中心提供原住民兒童、青少年、單親家庭等各項福利需求之經濟扶助、家戶訪問、兒童少年親子活動、親職教育、團體輔導、健康與衛生輔導、資源轉介、輔導申請福利服務等服務,以間接提高政府服務的可近性,直接提供服務佳惠服務區內之原住民家庭。
新移民家庭主要問題有社會與文化調適問題:跨文化適應所帶來如風俗民情、生價值觀差異、和語言溝通隔閡等衝擊,跨國婚姻面臨比一般家庭更多的婚姻失調、衝突及養育小孩等問題。提供新移民家庭的服務有生活輔導適應、語言教學及協助子女教養:鑑於外籍配偶因語言溝通及文化背景的差距,擴大翻譯服務及語言教學,提供正確的親職照顧知能,透過訪視輔導、志工課業輔導、成長團體、親子活動及親職教育講座等相關輔導措施,協助新移民家庭子女成長過程良好生活適應,增進親子關係。醫療優生保健服務:輔導加入全民健保,提供家庭計畫優生保健及防疫措施指導,加強早期療育的宣導,加強聯合評估的供給,提供整合式早期療育服務。另外,從就業權益保障、居留權及人身安全保護議題,我國相關法令都應朝向更人權平等,維護新移民家庭權益的角度為出發,並加強宣導族群平等與互相尊重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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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講 - 好聚好散-家事調解服務
講次摘要
隨著父母離婚率增高而居高不下,令人擔憂與關切的是在父母離婚的程序中,這些孩子的權益保障如何,而家事調解(family mediation)制度即是因應此問題而生之服務,期待能在父母要離婚時,即透過社會福利系統或法律程序介入,使孩子的傷害減到最小,以維護兒童最佳利益。許多文獻都提出離婚與分居的過程可能是很情緒化也很痛苦,尤其是當有孩子或其他家人涉入時壓力更大,依據Holmes & Rahe(1967)對壓力生活事件之研究,離婚、分居在生活壓力事件中高居排名第二與第三名。相較於大人,兒童對父母分居、離婚事件,亦受到極大的壓力。而隨著離婚率的增長,許多家庭問題產生,離婚已不僅是夫妻二人的事,其對兒童心理調適造成很大衝擊,監護權與探視問題,也常成為夫妻間戰火的延續,帶給孩子許多負向的影響。父母間的衝突及離婚事件,成為小孩童年不快樂的主因及生活的嚴重壓力源,而這壓力源也可能導致孩子生活上的重大的改變,甚至帶來負向的結果,例如︰夢魘、幻覺、漠視、疏離、睡眠失序、焦慮、易怒、低自尊、反社會行為,致他們的成年仍受其影響。
家事調解是解決父母離婚爭議的訴訟外替代的紛爭處理方法,也就是不用進入訴訟,不要用對薄公堂的方式來解決,而是透過調解員居中的客觀中立的角色,協助父母在分居或離婚的任何階段去考量適當的選擇,使雙方當事人有較良善的溝通,可以共同協商出對現在及未來安排的決定,而這些安排可能包括:監護權、探視、親職安排、孩子生活費、夫妻間財產及財務的分配。家事調解與家事調解主要的差別是家事調解在協助的過程,調解委員會協助給予建議,但家事調解則是調解員完全著重在促進雙方對話,鼓勵雙方就爭議事項想盡各種可能解決的方案,彼此進一步討論及達成最後協議,這過程中,調解員是不會給予建議。
我國在推動家事調解的歷程,兒童福利聯盟就像是香港的公教婚姻輔導會對於香港家事調解發展的影響,對於我國家事調解服務的推動具有重要的開路先鋒的角色。兒童福利聯盟自85年接觸家事調解制度、92年開始正式提供家事調解服務,從一開始到現在,兒童福利聯盟一本社會倡導的職責積極推廣家事調解服務,不斷召開相關的研討會、座談會,也透過報紙、廣播、電視的媒體宣傳,期待引起社會大眾對該議題的重視,同時,也著眼制度的推廣,需要有專業人士的培訓,舉辦工作坊,陸續舉辦的研討會及訓練。
法院部份,自90年起,各地方法院陸續與法院外的一些專業機構或民間團體合作推行試辦專業家事調解,94年司法院少年家事廳訂定「地方法院實施家事事件調解試行要點」,一開始以台北、板橋、士林、新竹、台中、屏東地方法院自94年4月1日起開始,為試行法院。後來,每年陸續增加試辦法院,並由內政部兒童局繼續補助試辦經費。96年除離島外十八所地院全面試行家事,而97年司法院少家廳也公布所有法院正式推動家事專業調解,力求避免訟累,協助當事人迅速化解紛爭。目前各法院延請之專業團體以社會工作及心理諮商背景團隊為主,主要有兒童福利聯盟、現代婦女基金會、勵馨基金會、社會工作師公會、侯元芳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等。
自古清官難斷家務事,如何因應現代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及複雜度,我國「家事事件法」歷經十二年修法,終於在101年1月公布、101年6月施行。此次家事事件法的公布施行,象徵對家事事件重視之意義,更係對未成年人、家庭及弱勢族群的權益保護,強調審理在性別、種族之平等與尊重。在專業人員部份,更著重法官、司法事務官、家事調查官、程序監理人、社工、心理師、醫師、律師、家事調解委員等專業性以協助家事紛爭之處理。我國專業家事調解自94年開始陸續在各法院試辦,97年正式施行,從家事事件法第二編「調解程序」之規定,更突顯擴大家事調解機制解決紛爭之設計,期待以訴訟程序及裁判外之替代方式徹底解決家事紛爭。在家事事件法第三條家事事件種類中,除丁類事件因具高度社會公益性或當事人無處分權而未適用強制調解前置原則外,其餘甲類、乙類、丙類、戊類事件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故家事調解依法已成為家事事件紛爭處理之主要方法,更凸顯家事調解專業之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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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講 - 單親向前走-單親家庭服務
講次摘要
依據臺閩地區2001年單親家庭狀況調查單親家長主要集中在30~49歲。以「離婚」者比例最高,占60.8%;男性單親占45.0%,女性單親占55.0%。單親家庭最主要的困境是弱勢經濟、兒童照顧與管教問題、社會人際關係的調適、情緒與行為表現。現在單親家庭的多元化,除離婚外,喪偶及未婚也都可能是形成單親的原因,在單親家庭日益增多的情況下,漸漸已由另一個角度來看待單親家庭,從優勢觀點來全新剖析單親家庭,認為單親家庭不等於問題家庭,因此,單親家庭是好是 壞,可能都還存在著一些迷思,用心經營,用愛付出,應該都可以打造幸福的家園。學者Pickhardt在1997年提出, 強調單親家庭對兒童生活適應的正向影響部份。
目前各縣主針對單親家庭的扶助主要分為經濟生活支助、子女照顧、就業服務、醫療補助、居家生活支助、生活適應輔導及諮詢服務等七大範圍。其中,除上述家庭支持性服務外,主要以對單親家庭的經濟補助為主,主要因應經濟困難是單親家庭的最大問題,單親家庭只要有經濟困難,依各別的情況即可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社會救助法、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特殊境遇婦女創業款貸補助辦法等相關法規,及目前各縣市推展的弱勢兒童及少年的現金補助方案、高風險家庭方案、大溫暖計劃等方案申請補助,可申請的經濟補助項目有:特殊境遇婦女緊急生活扶助、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婦女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特殊境遇婦女兒童托育補助、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及特殊境遇婦女傷病醫療補助、特殊境遇婦女創業貸款補助、特殊境遇婦女法律訴訟補助等。
另外,除了政府機關外,其實台灣也有許多很多的民間單位也都有相關的單親服務,透過專業的服務提供:單親家庭社會工作諮詢服務、單親家庭社會工作輔導服務、協助面對單親生活中的經濟、親子、法律、心理、生活規劃等等問題,有個別諮詢、親子活動、成人團體及兒童團體等,協助單親家庭成員的角色適應與困境突破,並增強家庭內在及外在的動力與資源。就以上的資源有需要的單親家庭都可以向各縣市主管機關就是社會局詢問,或是有網路的話,上網查詢也都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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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講 - 我們都是一家人-繼親家庭服務
講次摘要
繼親家庭就是單親後再婚的家庭型態,而夫妻至少一方有來自前婚姻關係的子女,也稱為再婚家庭、組合家庭、重組家庭、混合家庭,而配偶及子女即同時多具有繼親、繼子女的角色。通常離婚後再婚,常見是大人兩性情感的需求、小孩成長角色認同的需求、經濟需要、期待有完整家庭的需求等。
而繼親家庭的主要特質:
一、父母或子女可能在再婚之前,因死亡或離婚而經歷親人分離的失落,很容易將一些情緒投射在繼親身上。
二、礙於社會對繼親的刻板印象及繼親家庭成員往過不同的家庭經驗,使得繼親在繼子女的管教上格外困難。
三、有些孩子對於自己原生父母一直有很強烈的忠誠度,對於要接受繼親的部份,容易造成他們的罪惡感。
四、繼親家庭的凝聚力較傳統核心家庭低,但因繼子女在繼親與生親之間互動,其家庭的調適力較高。
繼親家庭常存在的問題包括:一、對繼親家庭的迷思,以為可以立刻建立親密關係,造成關係適應的困難與衝突。二、關係轉變未能調適,情緒未能舒解,例如父母再婚事前未告知,期待原生父母復合的幻想破滅,憤怒與失落的情緒久久不能平復。三、繼子女在自我概念、認知發展、學業成就、同儕關係、親子互動及社會功能上,較易受父母再婚有負向影響。四、擴大家庭內角色關係,除原生家庭的角色外,因繼父母與繼兄妹等的繼親關係的增加,相對地,增加關係調適與互動上的複雜問題。五、期待的差異,女性再婚多因經濟安全考量,而男性再婚多基於子女照顧的因素,當一方未能感受期待被滿足時,從社會交換互補互惠的觀點,很容易再面臨婚姻的危機。六、管教上的衝突,孩子會以原生父母與繼父母的管教為比較,而繼父母對自己的小孩與繼子女間的管教,也會形成壓力,容易造成親子衝突與夫妻關係緊張。
繼親家庭的社會福利服務,主要的服務內容有:協助繼親家庭生活適應、孩子教養相關問題,提供所需資訊與相關福利服務事項之家庭支持性服務。舉辦親職教育、兒童青少年休閒育樂服務活動、親子教育研習課程等活動,以促進親子間的良好關係,從不同的學習中啟發,培育建康的身心人格,並預防及輔導兒童青少年的行為及生涯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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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講 - 何謂好的托育機構與服務
講次摘要
家庭為兒童的安全網,負有親子互動、角色學習、開放成長、無條件支持以及潛移默化等功能,因此家的存在對兒童早期的影響甚鉅,家庭環境也會直接或間接影響到個人未來的發展。倘若家庭是兒童早期社會化的第一個場所,托育服務則為兒童學齡前期第一個正式的社會化場域。優質的托育服務,能夠補充家庭的親職功能,提供家庭支持性功能;對兒童來說,更能增進他們的語言刺激及同儕互動的機會。
優質的托育服務,不僅有助於子女正向行為的發展,更對子女的內外在行為問題有減緩的趨勢。優質托育服務對幼兒、家庭及社會方面的助益,包含以下五點:
1. 個人:培養自信與自尊
2. 家庭:提升家長勞動參與力
3. 勞動市場:提升經濟發展
4. 社會:節省社會成本開銷
5. 社會:提升社會效能
政府依據托育服務的功能,提出系統性的評鑑方式,使得托育機構能夠維持一定的服務品質,提供家庭與兒童穩定一致的服務。優良的托育評鑑,須能達成「公平、公正、公開、具辨識力」等四項原則。
以台北市九十六年度舉辦的托育機構評鑑(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民96)為例,托育評鑑、評指標可以分為五大面向。
1. 基礎評鑑
(1)托育機構名稱
(2)托育機構地址與使用空間
(3)收托人數及年齡層
(4)工作人員
(5)訂定收退費標準及辦法
(6)業務陳報情形
(7)訂定事故傷害及緊急事件處理流程
(8)訂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措施
(9)e化系統使用情形
(10)幼童專用車。
2. 行政組織與經營管理
(1)設立宗旨與所長職能
(2)托兒所行政
(3)人事制度
(4)提升教保品質
(5)財務與總務管理
(6)教保行政
(7)配合社會福利工作
3. 教保活動
(1)教保人員的態度與成長
(2)教保環境的規劃與使用
(3)教保活動的設計與實施
(4)親師關係的建立與維繫
4. 衛生保健與環境安全
(1)健康服務
(2)健康教學
(3)健康飲食
(4)健康環境與設備
(5)健康照顧及事故傷害處理
5. 機構特色
請機構自行說明該所在提升托育品質,或照顧教育幼兒方面,有何特殊作為,形成該所特色,或可以做為其他機構參考實施,以嘉惠幼兒成長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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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講 - 幼托整合的意義與發展
講次摘要
我國現階段學齡前幼兒的機構式托育服務,主要分屬幼稚園與托兒所兩大系統。兩者的主管機關相異,提供兒童與健全成長環境的目標則相似。前者分由教育部負責,依據幼稚教育法與幼稚園設置標準等法令,招生四歲至學齡前幼兒;後者則由社政單位負責,依據法源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與相關法規,收托兩歲至未滿六歲的幼兒。
近二十年來,我國一直在探討「幼托整合」相關議題,認為目前的學齡前托育系統,幼稚園與托兒所的福祉均以兒童為中心,卻因為分屬教育與社政兩個不同體系管轄,衍生幼兒收托年齡重疊與多頭主管單位等相關問題(教育部,民95),包含師資、課程與教學、設立標準、輔導管理等議題亦需統合考量。學齡前幼兒教育與托育功能的重疊,在「師資」方面,幼稚園教師的聘用資格,須符合幼稚教育法與師資培育法所規範的教師;托兒所教師的聘用資格,則需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聘用(助理)教保人員。「課程與教學」方面,幼稚園依照教育部規定的幼稚園課程標準來授課;托兒所則沿用幼稚園相關課程,兩者差異不大。「設立標準」方面,幼稚園與托兒所各有設備標準差異也並不大。「輔導管理」方面,兩者的適用法規不同,使行政與治理上有所差異。
「兒童教育及照顧法」主要是為落實幼托整合制度所產生的法令,以提供幼兒更妥善、無差別性的托育內容。該法草案源自「幼托整合規劃結論報告書(草案)」。為達成幼托整合,教育部與內政部自90年起,共同研擬幼托整合的規劃想法,希望透過幼稚園(教育部)與托兒所(社會行政部門)業務的整併,提升托育品質。
兒童教育及照顧法原先旨意即為:保障兒童受教與照顧的權益、確立方針、健全體系與健全身心發展」。由前面分析可知,完全單一行政主管機關的體系似不可行,這部法規的重點,在確立多元化的托育服務,並整合幼稚園與托兒所為一種機構,並將人力資格標準界定。唯雖然教育部已於九十六年五月送交立法院,立法院亦有吳育昇立委的相對案提出,但由於部份民間團體對教育部草案的反對聲浪很大,教育部已於年底自立法院撤案。各界均期待該法案能盡快再度提出,完成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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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講 - 學校社區如何成為少年的生活空間
講次摘要
少年在家庭生活,在學校活動,家庭和學校皆存在於社區中,家庭、學校與社區是少年生活最密切的社會組織,也影響著少年的經驗與行為。少年工作重視家庭、學校、社區等各生態系統的協調、互動與相互影響,建立「學校—家庭—社區」相互連結的生態環境。社區的定義,第一個社區概念是居住於某一地理區域,具有共同關係,社會互動及服務體系的人群,例如大直社區。他們住於相當鄰接的地區,具有共同的利益及服務,面臨共同的問題及需要,因而產生一種共同的社區意識,社區組織、互助合作,採取集體行動,以求共同發展。第二種是以族群的社區,如在世界各地的華人社區,以文化背景語言來認定。第三種從心理聯結來討論社區,如現在大家所使用的msn,在網路世界形成我們是一群人可以共同對話。青少年社區以心理性居多,如大學南友會,即代表畢業於台南一中的同學,兼具地區性及心理性的社區。或目前快閃族,大家約定四點在新光三悅集合,這些人原來是不認識的,但經由網路的聯結,大家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集合。
學校與社區的互動關係應是漸進式的發展,先形成互動關係,建立資源合作模式;再進入互為服務的對象,建構提供服務模式;再進階到互為共同工作的夥伴;等到雙方皆體認彼此相互需要,全體居民具有共識,便進展到生命共同體的境界。學校社會工作是一種社會工作專業服務,主要的實施場域是在學校,次要場域在家庭與社區,由具有專業知能的社會工作者,來運用社會工作的理論與方法服務學生、老師、學校行政人員、家長及社區人士,建立良好的「少年-家庭-學校-社區」關係,結合學校與社區的力量來協助少年解決問題,以發揮潛能,達到健全發展。學校社工主要的工作重點,為學生就學相關權益之維護、學生及其家庭、社會環境問題之評估及處置,處遇保護性個案及中輟學生等三級個案輔導工作、學生及教師團體、社會資源的整合與應用、提供教師及家長輔導專業諮詢及協助、參與學校輔導工作之推展、社區工作、專案及宣導活動等。學校社會工作能有效整合學校與社區,將學校活動範圍有效的延伸進社區,關注少年所處的社區家庭環境,整合運用學校、家庭、及社區內之相關資源,建立學校-家庭-社區間服務網絡,促進學校與社區、家庭的良性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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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講 - 社區如何協助少年遠離犯罪誘惑
講次摘要
犯罪預防包括下列四種基本途徑:一、刑事司法的預防;二、社區犯罪預防;三、發展性預防;四、情境犯罪預防。第一種刑事司法的預防就是正式控制,如警察巡邏、居民報警,警察會到第一線地點處理;第二種社區犯罪預防工作,如愛心商店、社區守望相助隊,可以預防社區發生;第三種發展性預防,如鄰里長功能的發揮,常透過活動犯罪預防的宣導活動,如教導居民如何預防罪犯及促進親子家庭的溝通,減少犯罪的可能;第四種情境犯罪預防工作,在社區中是否有些地點比較容易成為犯罪的死角,例如在公園增加路燈增加亮度,防止犯罪的狀況。
犯罪預防應包含下列三項活動:初級、次級及三級犯罪預防。在社區中初級犯罪預防,像舉辦法律宣導、演劇、有獎贈答等,灌輸正確的法律觀念防止犯罪,有些團體也會舉辦親子教育的活動,達到健全個體成長、家庭活動、促進守法之目的。初級預防工作應該從小學教育即開始著手,社區機構可以從小做起。次級犯罪預防,以犯罪高風險個體及家庭為對象之作為措施。目前政府的措施,如中輟學生的通報與輔導處理,另外對於高風險少年,許多社區機構介入協助,如台北市社會局設立東西南北四區之少年中心,推展青少年輔導及外展工作,達預防犯罪目的。三級犯罪預防,即問題己發生如何輔導而不會再犯,即針對犯罪者之機構內或機構外之矯治處遇措施,如少年法庭觀護制度,社區轉向工作等。犯罪預防是促進個人身心健全發展、良好生活適應、防範被害之作為措施,以及改善犯罪可能因子的活動總合行為。
以青少年關心青少年是相當重要的策略,社區青少年參與社區活動,在提供這些服務時,相對的也減少犯罪的機會。還有對於一時糊塗犯罪的少年再回到社區時,社區的接納也很重要,他們有機會再學習。社區中同學們相互間的協助,也有助少年犯罪的預防。少年犯罪的預防,絕對比發生後的矯治工作省成本。少年犯罪的預防是社區人士共同的關心,採取必要行動是很重要,只要大人多些關心及善意的態度,青少年是較能聽取意見。成人面對少年違規犯罪時,給予自新機會,而不要馬上貼予標籤,呼籲大家共同關心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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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講 - 少年成長發展的另類家庭
講次摘要
當家庭無法提供少年安全照顧與健全發展時,安置機構則以社區為基礎,提供少年一個純淨安全而健康的環境,藉由社區資源來協助少年,成為一種維護少年權益的福利服務。在國內長期安置的服務部份主要依據的法令規定,第一類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對於受虐兒少的保護安置,第二類是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有些孩子有從事性交易之虞或之實的行為者,在短期安置後評估有長期安置需要者,第三類即是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少事法有轉向社會福利機構安置與輔導。在國外針對長期安置有可能收養,另外是機構式照顧,即常見的育幼院照顧,而在少年部份,第二種有可能是半獨立式照顧,即團體之家,有生活輔導員與孩子共同生活,為兄長或家長的角色照顧少年。第三種獨立式,青年公寓,少年們自行處理生活上的事項。
兒少安置前的準備十分重要,對兒少及其家長都是必備的程序;因安置到機構是他們生活的重大轉換,安置機構的工作人員就必須為兒少、家長與機構搭建橋樑,協助大家度過初期的調適。在案主剛開始安置的階段,機構處遇任務為解決身心的危機問題、改善行為問題、幫助個案適應安置機構生活以及邁入正常的就學就業管道。案主生心理與生活狀況都趨穩定後,機構整合社工員、心理師、精神科醫師及保育人員為工作團隊模式,依案主個別處遇原則及家庭需求,擬定、執行與評估個案服務計畫,以案主最佳利益來考量,定期召開個案研討會,與原生家庭之間建立良好的聯繫機制,妥善安排探視情境、時機、次數、時間長短,以及詳盡規劃假日從事何種活動,以維繫案主與原生家庭之間的情感;並辦理各項親職教育、親子活動,並為案主返回原生家庭作準備。
在安置機構期間,機構應儘早規劃離院計畫,做為服務計畫的一環;定期評估其環境及家庭之間狀況,隨時為返家及社區生活作準備,避免在機構中時間過長;如果環境改善,必須結束機構的安置。對於已成年、無家可歸的少年應協助其獨立自主,輔導參加職業訓練、進行就業的輔導、獨立生活預備與離園生活的規劃,並予以追蹤輔導。因此,離院計畫包括:離院日期、安排、機構的責任、離院的活動及危機事件預防等;協助返家的案主、家庭處理情緒及適應,並讓所有當事人清楚其責任。案主復歸社區後,機構應提供後續追蹤輔導,協助離院的案主縮短由機構到社區的變化,提供支持與資訊,持續增進個人權能,以順利轉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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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講 - NPO與公民社會
講次摘要
這個講次的重點,是要來幫助同學了解何謂NPO,如何透過NPO建構公民社會。近年來公民社會的討論越來越多,從本質上來看,公民社會的重要指標,即是要有蓬勃發展的第三部門。台灣從解嚴之後到90年代,堪稱非營利利組織發展的黃金時期。所謂非營利組織,從字面即可會意,指的是「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
西方自70年代以來,由於多元民主社會快速發展,人民自決與權力意識普遍高漲,各種需求與問題有待政府解決,但往往政府官僚體系效率不彰或未能即時適應環境變遷,而形成政府失靈(government failure)的現象。另一方面,經由市場機能運作下,亦不能滿足人民所需的資源和服務,形成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的情形,於是各種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私人慈善事業、宗教團體、研究機構、學校、醫院、美術館、圖書館、乃至於各類型基金會、會員組織及社區鄰里互助會等非營利組織因而大量興起,發展快速甚至茁壯成可獨立於政府(公部門)和商業市場(私部門)之外自成一個體系,具有其本身獨特的使命、文化、資源和行為模式,故在美國即習稱各種非營利組織的集合為「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或是「獨立部門」(the independent sector),或「非營利部門」(the nonprofit sector)。
美國的非營利組織發展,自殖民時代開始,大致歷經了四種模式:
(一) 民眾互助模式:起自清教徒時期,至二十世紀初。
(二) 慈善贊助模式:自二十世紀初起,至1930年代。
(三) 人民權力模式:自1940年代,至1960年代。
(四) 競爭與市場模式:自1960年代後期迄今。
在非營利組織的管理與監督上,可分為三個層次,最低層次,是靠法律的約束和公權力的監督,第二層次,是社會道德規範與輿論的約束,最高層次是自律,亦即由行為人或組織內化成人格的一部分,可以超越一切的監督,而達到「隨心所欲不踰矩」之完全自律境界。
「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成立於民國94年10月24日,目的是為促進社會大眾對NPO的認識及信任、協助捐款人了解非營利組織運作狀況,同時鼓勵非營利組織承諾並實踐組織的使命及責信的要求。
並要求加入聯盟的NPO,要簽署自律公約,內容有:
1. 組織治理與監督的制度
2. 募款誠信的公告
3. 服務績效的要求
4. 財務透明
5. 資訊公開
6. 利益迴避
等項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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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講 - NPO與兒少福利
講次摘要
這講次主要要介紹國內外著名的兒少福利機構。
1.聯合國底下有UNICEF的兒童福利組織,他主要在協助發展中國家的兒童,特別是在健康、福利、教育等議題,提升兒童人權等工作,是很有貢獻的。
2.「Free The Children」〈國際解放兒童組織〉,以悍衛童工人權努力作為組織使命:由孩子自己組成的NPO, 在1995年,有一位12歲的加拿大男孩魁格‧柯伯格,在報上看到巴基斯坦一位跟他一樣大的男孩,從小被賣為童工,人權組織將他救出後,這位巴基斯坦的男孩就致力宣導保障童工人權,爭取停止奴役童工,但在不知名的原因下,走在街上被槍殺身亡。這麼多年來,這組織已經在三十個國家以上舉辦過活動,無數場演講宣導重視兒童人權,禁止兒童被剝削,以及青少年需要「美化」這個世界!他小小的個體,蘊含著大大的氣勢影響著所有跟他接觸過的人。
近十年來,台灣兒童相關法律趨於完備,兒童團體紛紛成立,兒童人權觀念在不斷倡導之後又向前推進一些。整體而言,兒童福利工作在這十年來有顯著的進步。
3. 家扶中心基金會:民國39年就成立,是目前最大的兒福機構,他們在兒童保護的制度上,立下汗馬功勞,在政府還沒有兒保制度時,他們就已經從國外引進許多新興制度了!然後在貧童的業務上,他們也都投入非常多的努力。
4.世界展望會:成立於民國49年,是國際型濟貧、第三世界飢餓救助活動的組織,在國內對原住民的服務也是有很多的貢獻。
5.其他兒少福利團體:像是靖娟,推廣兒童交通安全;勵馨,是作雛妓救援、少女服務;醫療方面有早產兒基金會、兒童燙傷等。
從事兒少福利的人之人格特質:
1. 認同宗旨與組織文化。
2. 遵守專業工作倫理,社工有社工倫理,這一定要貫徹在工作之中,是一種自律的要求。
3. 不斷充實個人專業知能的成長。
4. 以案主權益之保障為工作前提。
5. 尊重並運用督導制度。
在民營化風潮的影響下,政府為了借重各種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力量或資源,發展更多的服務內容或方案,與非營利組織之間的關係,已不像以前一樣是一種互相制衡或監督的關係。政府不能只以監督管理的態度面對民間非營利組織,而民間非營利組織也不能只以依賴或要求的態度,期待政府的協助與關心。
王美恩老師提供
第 34 講 - 福利服務社區化
講次摘要
福利服務的輸送體系一般來說,包括正式及非正式的兩種服務輸送體系,也就是政府的服務輸送和民間單位的服務輸送;另外也有謂為四種服務提供者或輸送體系:正式部門即指政府部門、非正式部門則又可以分成商業部門、志願組織以及私人部門三種。對於整個福利服務生態環境來說,此四大體系彼此之間存有某種程度的競爭與合作關係。
一個良好的服務輸送體系:
1、 可得性(availability)是指服務對案主而言,是否存在。
2、 可近性(accessibility)係指案主容易接觸到,或能用到其所需的服務資源,包括時間、地點與方式上的便利性。
3、 責信度(accountability)就是服務的產出成效對其使用的資源有所交代。
4、 品質(quality)衡量社工服務的品質,投入度和過程的完整性,尤其是服務人力的素質,是重要的指標。
福利社區化的政策意涵
1、去機構化
去機構化為福利社區化的重要目的,就是以提供機構外、社區式的照顧,來取代原先以機構安置管控,減少因機構照顧而產生疏離及冷漠的感受,甚或被疏忽虐待的危機。
2、非正式照顧
當照顧屬日常性、慢性或補充性時,以非正式的家庭、鄰里、志工等服務資源優先,以彌補專業人力之不足。
3、減少公共依賴
鼓勵「組合式的照顧服務」,由政府、非營利組織、家庭各部門共同提供種種服務資源。
4、受照顧者的選擇與參與
將選擇的權利交付至案主手上,使受照顧者及其家庭有選擇的權利,在整理服務提供過程中能聆聽他們的意見和心聲。
5、需求導向的服務
針對案主群的需求來提供服務及資源,而非以政府或機構的角度去定義他們需要何種服務。
建立社區的服務網絡之後,為了確保滿足服務者的需求、提高服務提供的效能,有效運用資源,避免在服務輸送的過程中,產生服務重疊浪費、零散、片段化的弊端,整合社區服務網絡便成為首要之務;唯有在服務網絡完整整合的情況下,服務的輸送才能達最大的效益,滿足案主的最大利益。
從兒童及少年成長與發展的觀點出發,可以清楚呈現家庭在照顧兒童及青少年過程中所可能產生的需求,沿著家庭的兒童及少年照顧需求,進一步思考社區中需要存在那些服務資源,來協助家庭照顧兒少,使可以架構出一個完整服務網絡的內涵。
王美恩老師提供
第 35 講 - 落實兒童少年福利服務網絡的建構
講次摘要
這一講,要論述服務網絡的建構。所謂網絡,它組成性質有網絡的規模(size)、網絡的密度(density)以及網絡的組成成份(composition)等三方面:
1、網絡的規模(size)
即指網絡中有多少個組成成員,網絡規模的大小與網絡的服務能量、功效,及網絡內部溝通協調的順暢度很有關係。
2、網絡的密度(density)
係指實際上服務網絡內相互聯結的服務機構數,與理想上所需服務兩者間的比值,藉此來衡量整個網絡結構的鬆緊程度。
3、網絡的組成成分(composition)
指網絡中組成分子的性質屬同質性或異質性程度,若同質性愈高,則網絡的密度通常亦較高,衝突較少、意見較不易分歧、關係也較持久。
社區化是現行服務提供的趨勢之一,其理念主要立基於服務去機構化的思潮,以及在社區中提供小型、普及且具可近性的服務,使得居住在社區裡的居民皆可無障礙接受到服務的近便性要求。
就兒童及少年的最佳利益來看,家庭是他們成長及發展最適切的場所,我國的社會政策綱領便以此精神為其訂定原則:「落實在地服務:兒童、少年、身心障礙者、老人均以在家庭中受到照顧與保護為優先原則,機構式的照顧乃是在考量上述人口群的最佳利益之下的補救措施;各項服務之提供應以在地化、社區化、人性化、切合被服務者之個別需求為原則。」
在建立社區的服務網絡之後,為了確保滿足服務者的需求、提高服務提供的效能,有效運用資源,避免在服務輸送的過程中,產生服務重疊浪費、零散、片段化的弊端,整合社區服務網絡便成為首要之務;唯有在服務網絡完整整合的情況下,服務的輸送才能達最大的效益,滿足案主的最大利益。
建構網絡的步驟
(一)資源調查
瞭解社區中既存的資源有那些?同時,深入了解目前社區的服務供給情況。
(二)釐清各類資源及設施的功能定位
協調社區中的服務提供者,使其服務對象不至於重疊,反致某些服務無人提供,以避免資源過度集中於某些人或某些類型的服務上,造成重疊及浪費。
(三)建立聯繫會報
聯繫會報的成員包括:服務的提供者、社區相關協會及福利機構、學校、政府單位,以及消費者等。
(四)資源流通與共享
(五)開發新資源
在未來兒童及少年工作仍面臨許多的新挑戰,有賴更多人力、財力資源的投注,共同為保障兒童少年最佳利益的公益使命努力,也一起提升台灣整體的向善變遷,實踐公平正義,一種個人與個人、個人與環境和平共存的境界。
王美恩老師提供
第 36 講 - 兒童少年福利這門課以後
講次摘要
這是本課程的最後一個講次,邀請全部作者老師來,一起談一談這門課的整體意義,以及對修這門課所有同學的期待。最後一堂課裡我們將針對以下幾個問題做討論:
1.目前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術界的議題有那些?
2.目前我國兒少福利實務界的議題有那些?
3.目前我國兒少福利政策法規方面有那些應興應革之處?
4.學生中若是有已在兒少福利領域中就職的人可以做些什麼?
5.若是尚未進入兒少福利職場的學生,接下來可以如何運用這門課所學知識?
另外,我們也將探討在學術界裡的兒少福利後續產生的議題來持續關心,像是:原住民的少數族群及新興的跨文化家庭少年,從本身做起運用自己的專業領域知識儘可能的協助他們,當然我們更歡迎有興趣的同學們及多元化背景的專業人士一起共同加入我們的行列。
兒童及少年是國家未來的棟樑,投資未來是現時的最佳策略。尤其在我國人口快速老化,出生率急速下降的當下,如何準備更好的成長環境,支持育齡夫婦扶養小孩,的確是大家都應有的社會共識,才能讓我國未來人口的質與量,都能維持在一個合理的水準,以確保國家社會的永續經營。因此,合理周延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制度及實施執行,實乃真正的國家大計,而且需全民參與才能做到。
馮燕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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